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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救人溺亡 被救者应否担责

2022-09-06 15:19:30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一行7人相约去海边沙滩玩耍,未成年女孩因担心男子酒后玩水危险,想拉男子上岸却被海浪卷走溺亡,女子父母将同行6人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女子因救人溺亡 被救者应否担责

法官:被救者受益巨大应补偿,同行的人也要补偿

事件起因: 一场同事聚会遭遇意外

小菲、小志,小吴、小黄、小林、小琳、小杨均为翔安某餐饮店员工,其中除小黄外,其余6人均为未成年人。

2021年8月一天的晚上,小菲等人相约前往同安某沙滩玩耍。小志到沙滩后下海玩水,小菲担心小志酒后在海里玩有危险,便与小林一起把小志拉到浅水地带。

后小志又往海里跑,小菲与小林一起追赶想将小志拉上岸时,因海浪较大,小菲、小林、小志同时被卷入海中。同行的其他4人听到呼救立即主动前往营救并报警寻求帮助。最终,小志、小林被救起,小菲溺亡。

双方争辩: 死者是否因为救人溺亡

“我女儿是跟他们6人一起去玩才溺亡的!参与本次活动的6人都应承担责任!”小菲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行的其他六人就小菲死亡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索赔60余万元。

“小菲溺水系因自己不慎。”小志辩称,小菲的死与自己无关,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小志说,自己仅为14岁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小菲没有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对小菲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小菲是未成年,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监护人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其余5名被告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均能主动参与施救并报警寻求帮助,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小志因饮酒后在海里玩有危险,小菲系因保护小志免予遭受危险,而付出了生命,对此后果,双方均无过错,但小志从中受益巨大,应依法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小志父母应给予死者小菲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同行的其他5人各给付小菲父母经济补偿2万元。

对此,小志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审中,小菲担心我因饮酒后在海里玩有危险,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小志说,当时他和小菲、小林是在戏水,而非小菲担心其有危险去拉他。“当时我们三个人都有喝酒,小菲不考虑自己喝酒有危险,而考虑他人喝酒有危险,这不符合常理。”小志进一步说道,即使考虑喝酒有危险,那也是广泛性而非现实性的危险,一审根据该广泛性的危险认定小志处于危险之中,认定小菲为小志的安全而失去生命是牵强的。“而且从小林、小吴还有我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小菲溺水时我是安全的。”小志说当时,小菲和小林被海水卷走,自己还想去救他们, 但因能力不够而放弃。

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小志应承担的责任份额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小志的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与说法:

因保护他人而受损 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小菲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菲未充分地预见和认识自己的水性及海况危险性,导致事故的发生,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小菲系因保护小志免予遭受危险而付出了生命,对此后果,小志与小菲均无过错,但小志从中受益巨大,应给予小菲父母适当的经济补偿。

同行的其他5人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参与施救并报警寻求帮助,已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根据民法典“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同行5人也应为本次事故分担一定民事责任,给予小菲父母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法官说,《民法典》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官提醒

对他人实施救助行为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特别是在夏天,家长一定要告知孩子一些防溺水的安全知识,不在水中嬉闹;不熟悉水性、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盲目下水施救。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翔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