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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身体不适家中办公 突发疾病死亡算否工伤

2022-09-07 16:15: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并无争议。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呢?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系某单位员工。2021年10月29日下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与领导和同事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以在家里继续完成,遂于16时20分左右请假回家。20时40分,黄某在家感觉喘不上气,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发时人靠在椅背上,手上抓着一份工作材料,视频显示黄某请假后离开单位手上拿着纸质材料。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家中,且发病后未直接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不应视同工伤,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黄某家属不服,遂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案中重点在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工作因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应当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黄某在家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福州中院认为,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但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黄某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加班工作,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其权利亦应当受到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职工要更加爱惜自身身体健康,须重视劳逸结合和体检情况,在身体不舒服时应尽快前往医院就医,避免因为发病后回家休息而导致工伤难以认定问题。同时,要注意职工突发疾病时应是处于工作状态,若是在家中处理其他事项,则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者及其家属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林功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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