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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区拍婚纱照发生意外,谁担责?

2022-09-14 15:56: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热点回顾④

近年来,婚纱摄影公司或旅拍公司往往喜欢前往景区拍摄,特别是到山区、高楼、桥梁、海边等有风险的地方拍摄,出现安全事故的也不鲜见。

问题: 对于这些婚纱摄影公司来说,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翟亚男律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婚纱摄影公司与新人所缔结的服务合同中主要围绕着摄影服务、拍摄地点布置、拍摄内容设计和成果质量等展开。如果婚纱摄影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具有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存在损害风险时,其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清楚、充分的提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果拍摄时间、地点全部都是消费者遵照婚纱摄影公司的安排而履行的,消费者只是被动配合,那么婚纱摄影公司可能要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如果拍摄时间和地点是消费者的执意选择,那么消费者对这样的冒险行为也存在着过错,应按照过错程度与婚纱摄影公司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当时的天气等情况已经不具备继续拍摄的条件,且婚纱摄影公司明知或应该知道有意外雷击的风险,却仍未主动提醒并终止拍摄,没有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应对死亡事件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热点回顾⑤

据了解,8月24日13时,当地气象局曾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事发时,新人及拍摄团队仍在拍摄中。

问题: 雨天拍摄婚纱照,新人自身对这起意外是否负有责任?

律师解答

翟亚男律师: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负有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这起意外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事发前曾发布预警提示。无论景区及婚纱摄影机构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及安全保障义务,两位新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极端天气下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但俩人仍坚持拍摄,其明知风险而自愿放任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徐林煌 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