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课堂遭“入侵” 课堂环境被“污染”
检察官解读该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6日讯 “老师备课很不容易,这样既不尊敬老师,还扰乱了课堂秩序,他们不想听可以不听,不用去打搅别人。”9月5日,辽宁省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大学生上网课时遭人恶意闯入,刷屏“老师我爱你”扰乱课堂秩序。随后,#网课入侵#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不少因延迟开学的学生,在上网课过程中都遭遇了类似的“网课入侵”。其“入侵”内容多样,“入侵”人数众多,从开麦说话、播放歌曲、刷屏霸屏,到直播淫秽视频、辱骂师生。“入侵者”恶搞网络直播课,严重扰乱课堂秩序。 今年9月10日是第38个教师节。尊师重教一直是我们的优良传统美德,维护校园一方净土,维持课堂一片清朗,让我们跟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了解一下种种干扰正常网络教学秩序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嫌疑,国家法律又是如何保护“清朗的课堂”的。 热点回顾① 播放与课堂无关的影音 “突然就有人开始大放‘大悲咒’,然后还有人放片、骂人……老师禁言都禁不过来,这严重影响了我们的课堂秩序。”西安某高校受害学生陈安表示,连日来,她们年级的网课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入侵”,9月6日尤甚,“一上午的课就没能安静上几分钟。” 问题: 这些“入侵者”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将承担哪些责任? 检察官解答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陈伟解答:受疫情影响,网络授课方式成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作为正常教学的替代。这些“入侵者”恶意闯入直播课堂,影响了正在上课的师生,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扰乱了课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者可能以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入侵者”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或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情节严重者可能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同时,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或诽谤罪,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热点回顾② 闯入网课播放不良影片 除了放音乐、刷屏霸屏,更有“入侵者”闯入网课后,当众播放淫秽影片。 问题: 传播淫秽影片,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检察官解答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吴素琼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同时,第六条规定,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网课会议室放淫秽影片,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如果人数较多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在未成年人学生的课堂播放此类影片,将依规从重处罚。 热点回顾③ 网课“入侵”存在“内鬼” “会议号:XXXX,密码:XXXX,请求爆破”。从一些视频中发现,班级中有“内鬼”将网课会议发到某视频平台上,引来“入侵者”扰乱课堂。不少高校学生都反映:“网课入侵中有在校的‘内鬼’。” 一位“网课爆破”的参与者表示∶“除了一些没密码随机进入的线上网课,其他的大都由学生提供的该堂网课的会议号和密码。” 问题: 组织“入侵”爆破行为的学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解答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黄文生解答:这些学生联合校外人士对老师进行言语辱骂,并播放不良视频,将可能以组织者进行论罚。但部分涉事学生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涉事未成年人学生,虽能免于刑罚,不满十四岁的人,免予处罚,但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也可对学生进行追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