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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身亡 托养免责条款无效

2022-09-20 15:33: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0日讯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率不断提高,由于老年人生理性或病理性老化过程的不可预测性,因此发生意外导致老人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就此,养老机构应否赔偿,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日,福州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养老机构赔偿纠纷案件。

老人张某某及其女儿于今年2月与长乐区某老年公寓签订《入住托养合同书》,约定张某某入住长乐某老年公寓托养。同时,该合同约定若张某某在公寓内因自身原因发生任何意外,由张某某与其女自行承担责任。

今年4月,张某某被发现摔倒在老年公寓三楼至二楼楼梯转弯处平台上,待医护人员到现场诊断后,判定张某某已死亡。今年5月,张某某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公寓在已知张某某患有高血压及癫痫的情况下,入住时未形成风险评估书面记录,亦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对于张某某此次摔倒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且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某摔倒后未及时寻求医疗救助,也未及时通知家属。

而张某某在明知自身患有癫痫且在无人陪同照顾的情况下,仍利用可能对自身造成风险的楼梯而非电梯通行进而导致摔倒,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综合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老年公寓对张某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老年公寓在合同中约定对老人因自身原因发生的意外不承担责任,该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所以该约定无效。老年公寓对于张某某的死亡后果应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来认定。另外,养老机构也应加强自身法治意识,落实强制性标准,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避免悲剧重演。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