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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也能开公司? 法院:能,但要弄清风险!

2022-09-23 16:19: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3日讯 很多创业的朋友在注册公司时,会选择认缴注册资本金,这样的好处是不用拿出一大笔资金放到公司账户里,只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出资就可以了。认缴制减轻了创业成本压力,于是有人盲目追求认缴数字,动辄几百上千万的注册资金,而实际投资可能只有几万元,甚至存在“一元钱开公司”的情况。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为自己埋下巨大的隐患。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林某与薛某是多年好友,二人从小立志要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改变自己的命运。但苦于缺乏启动资金,成立公司的梦想一直未能实现。2016年,林某听说成立公司可以实行认缴资本制后,第一时间找到薛某商量共同成立公司事宜。满腹狐疑的薛某戏称自己只能出资1元,林某拍胸脯豪言:“没问题!你就出1元,我给你1000万的股份!”

二人说干就干。半天时间即商定公司名称为四海公司(化名),注册登记时薛某、林某分别认缴出资1000万元、900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50年11月10日。

2019年,王某通过网络招聘到四海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王某从事网络设计策划工作,并约定月工资7500元。但此后,由于薛某、林某运营公司经验不足,四海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最终到了连员工工资发放都捉襟见肘的境地。只是薛某认为自己注册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最终欠账也不会催讨到自己身上,倒也处之泰然。

2019年10月,由于四海公司拖欠王某工资87007元,王某向平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后者裁决四海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款。四海公司逾期未履行裁决义务,王某向平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四海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将林某、薛某起诉至平潭法院,要求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四海公司拖欠王某的工资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经法官释法,薛某才如梦初醒,认识到认缴资本制并非免缴资本制,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自己必须在认缴资本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当初1元出资换千万股份的轻率决定换来了如今沉重的经济包袱,薛某悔不当初。

今年8月,平潭法院作出判决:林某、薛某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认缴资本未出资范围内(分别为1000万元、9000万元)对四海公司拖欠王某的工资款承担付款责任。

法官说法

1、什么是认缴资本制?

注册资本认缴制是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订决定规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实行。按照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除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的公司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足出资的规定。因此,即使没钱,也可以注册高额注册资本的公司。

2、认缴资本制存在哪些风险?

一是认缴不是不缴,当出资期限届满或者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要在认缴的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二是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的,可能会出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经营不规范就会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三是在企业发展需要融资时,投资机构一般会要求原始股东将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就造成了很多创业者在短时间内面临无法解决的资金压力,最终错过融资机会。

法官提醒

注册资本认缴制可以减少创业者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但盲目夸大认缴金,若公司经营中出现亏损或者其他问题,公司现有资产(除出资额以外)又无法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加速股东出资额到期,也就是说,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设定越高,那么公司承担责任的上限越高,这种风险也将按股东认缴比例分担。高额注册资本可能短期内会给人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但如果股东并没有较好的资金能力,认缴与自己资金实力并不匹配的股权份额,势必会承受巨大的出资压力。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王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