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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2022-09-23 16:20: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3日讯 为保护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常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那么,离职后从事与原公司相关行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

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妥善调解一起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案件,法官结合案件释法说理。

案情回顾

郭某原是某鞋业公司的总经理,长期主管该公司生产、销售等业务。早在2014年7月,某鞋业公司就与郭某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郭某应严格保守因其身份、职务等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离职后3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若郭某违反相关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某鞋业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2020年3月,郭某从某鞋业公司离职后自立门户,与他人合办企业,企业产品包括与某鞋业公司的同类产品,部分客户曾是某鞋业公司的客户。

今年1月,某鞋业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郭某违反《员工保密协议》为由,要求郭某赔偿违约金20万元。郭某亦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鞋业公司支付其工作10年的经济补偿金9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双方的仲裁请求,某鞋业公司遂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郭某将持有的某鞋业公司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某鞋业公司指定的案外人;郭某同意支付某鞋业公司违约金5万元;某鞋业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理规制市场经济,最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哪些人可以适用竞业限制?

法官介绍,竞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法定竞业限制主要适用于任职期间具有特定地位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基于诚信原则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达成的,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常见于劳动合同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外签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进行约定。

本案中,郭某不仅是该鞋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存在法定竞业限制与约定竞业限制竞合的情形。

竞业限制约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法官指出,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竞业限制约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附属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样互负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负有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超过期限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法官提醒

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降低潜在的利益损失风险,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但应进行合理设定,并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履行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同时,劳动者也应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仔细阅读条款,并按照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