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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同居育儿 妻子举报追责

2022-09-27 12:32: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已婚者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7日讯 丈夫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却辩称自己与对方仅是情人关系,妻子以重婚罪到纪检部门举报其丈夫,寻求说法。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婚罪案,认定被告人蔡某构成重婚,判处拘役1个月4天。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开始,蔡某与妻子姜某因蔡某与其前女友黄某交往而发生矛盾。2019年12月后,蔡某与黄某共同在永安市一储木场的房屋长期居住生活,不再回家,其间,二人对外一直自称夫妻关系。2020年1月,黄某怀孕,蔡某向妻子姜某提出离婚,姜某不同意,蔡某遂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离婚判决。

2020年10月,姜某向纪检部门举报蔡某。2021年2月19日,蔡某因涉嫌重婚罪被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检察院向永安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与黄某保持通奸关系一年以上,时间相对持续、地点相对固定,尤其是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已具备同居的实质内容,应认定为非法同居。蔡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黄某既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有在储木场房屋内非法同居的实质内容,并且产下一女,故此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重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鉴于蔡某有投案情节,和与他人同居生活前已有家庭矛盾,且重婚行为时间较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后果相对较小,对蔡某予以从轻处理,判处拘役1个月4天。

法官说法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以是否举办婚姻宴席或公然宣告夫妻关系为必要条件。本案中被告人蔡某与黄某非法同居期间的关系已超出道德或纪律约束的范围,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情人关系,被告人蔡某与黄某非法同居时形成的关系是具有家庭生活特征的非法的夫妻关系。被告人蔡某与黄某共同生活具有生育孩子、结婚的目的,被告人蔡某在与黄某共同生活中履行的是夫妻之间的丈夫的权利义务,被告人蔡某有重婚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本报记者 吴国锦 通讯员 林兴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