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偷偷藏不住》剧组击落学生无人机——说说影视剧组校园取景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2-09-28 15:22: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8日讯 近期,有网友在某社交平台爆料称,《偷偷藏不住》剧组在厦门某高校拍摄期间,学生正在拍摄学校建筑的无人机被剧组工作人员击落。据该网友提供的视频显示,无人机在学校走廊飞行时,遭到两名身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不明物体投掷。该事件发酵后,《偷偷藏不住》剧组发布道歉声明。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于影视作品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很多剧组开始探寻更有“烟火气”的取景地,希望通过更加贴合日常生活的场景获得观众的喜爱,高校浓厚的氛围、优美的景色也是吸引众影视工作者目光的优质条件。

然而,影视创作者的“唯戏论”和该理念延伸出的一系列商业行为与高校师生对于学术、校园宁静生活的追求难免会有冲突的地方。那么该事件中,剧组击落学生无人机是否违法,学校、剧组、学生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邀请了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律师详细分析。

热点回顾① 剧组“横行”校园惹众怒

根据该网友的爆料,剧组工作人员击落其无人机,不仅如此,评论区还有不少疑似该高校学生留言,称剧组存在“用激光笔照学生、拦住学生去路”等干扰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行为。

问题: 击落他人的无人机、激光笔照人等干扰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达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合以上条文分析,剧组工作人员投掷不明物体、击落属于学生私人财物的无人机的行为,显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若毁损的无人机的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则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另外,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剧组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构成对他人财产安全等民事权益的损害,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热点回顾② 个人行为谁埋单?

视频显示,两名黑衣男击落该网友的无人机。根据该剧组事后发布的道歉声明,这两名黑衣男系剧组工作人员,出于某种维护剧组利益的目的,做出投掷无人机的行为。

问题: 剧组工作人员对学生的侵权行为,是由工作人员个人负责,还是剧组负责?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而言,剧组是为了完成影视剧拍摄工作而成立的一个临时组织,并不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也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其并非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有关法律责任或将归属于其背后的投资制作方。

该事件中,剧组发布的《致歉声明》显示,两名黑衣男子系在“拍摄区域”的“拍摄准备期间”内、为了阻止“代拍”行为而进行的投掷行为,目前已联系校方沟通赔付事宜。综合以上事实,或可推定两名黑衣男子的行为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侵权行为对学生造成的损害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应由剧组所属的制片公司承担。若该两名黑衣男子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两名黑衣男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