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11.88元却收顾客12元 “反向抹零”是否算欺诈

2022-09-28 15:26: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8日讯 买菜时,商家有时会给顾客优惠抹零,也方便自己找钱。可居然有商家“反向抹零”,四舍五入式收钱,11.88元的猪肉,商家居然“抹零”收取消费者12元,那么,这种“反向抹零”的做法算欺诈吗?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通报这么一起相关案例,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吴女士是吉祥猪肉店(化名)的老主顾,但在几次用现金购买猪肉时,她发现老板都“反向抹零”,将付款金额四舍五入到元。

2021年4月,她发现自己被多收了钱,曾向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猪肉店被罚款2000元。谁知,老板依然我行我素。6月,吴女士又在吉祥猪肉店买了0.54千克猪肉,单价22元,应付11.88元,但老板收了她12元。

吴女士再次向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翔安区市场监管局确认吉祥猪肉店违反价格法,涉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并作出处罚——责令吉祥猪肉店改正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0.12元,并罚款3800元。

但吴女士认为,吉祥猪肉店的案涉行为属于涉嫌价格欺诈,而非涉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遂申请行政复议。

2021年11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文字表述上不严谨、在程序上不规范,遂决定撤销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此,吴女士有些担心撤销该处罚决定后,是否会再对吉祥猪肉店进行处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认为原处罚决定应予维持,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主张其复议决定,认定事实、证据清楚,程序合法,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吉祥猪肉店出具的结算小票上标明了品名、单价、重量及金额,小票上显示的单价与现场标价一致,仅在结算时使用四舍五入到元的方式计算金额,原告也清楚地知道所支付的单价、结算价,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据此认定吉祥猪肉店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并无不当。

吉祥猪肉店多收取吴女士0.12元构成收取未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 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未先行责令退还即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经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不影响其依法就吴女士投诉事项重新对吉祥猪肉店作出处理。吴女士认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不再对吉祥猪肉店进行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驳回吴女士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家“反向抹零”的行为不可取

经营者在收款前,未经得消费者的同意,径行采取“反向抹零”的方式多收取价款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不仅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反向抹零”,多收取价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可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