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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观影的法律落点

2022-10-19 11:17: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上海一电影院内,父亲为了“熊孩子”把一女子踢出脑震荡,后被依法行政拘留——

文明观影的法律落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9日讯 电影院是现代人娱乐休闲的一大去处。但热闹的电影市场背后,一系列不文明甚至违法的行为也引发关注。前段时间,“熊孩子”家长电影院踢人导致观众疑似脑震荡事件上热搜。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刁玫律师和实习律师朱哲钰解读热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事件再现

前段时间,上海一年轻女子看电影时,后排一儿童多次踢其座椅。该女子制止后,却遭孩童父亲用力踹其座椅靠背。散场后,女子跟对方一家四口沟通时,踢椅子的父亲不仅没有愧疚之意,还从远处冲过来要打她。事后,女子因被踢出现暂时性昏迷、呕吐等症状,据医院检查,有脑震荡可能。之后,涉事男子已被上海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他不过是个孩子,你跟他计较什么”,这似乎成为“熊孩子”的挡箭牌。“熊孩子”能够如此肆无忌惮、恣意妄为,放任孩子不当作为的“熊家长”当居“首功”。

问题① 如果孩子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说法

刁玫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责任通过教育、管理等方式来减少或者避免孩子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在这个案例中,该孩子的父亲放任孩子的不文明行为,没有尽到管理和教育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孩子对他人造成损害,他的父母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孩子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赔偿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当然,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基本的生活费用,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其余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问题② 该孩子家长故意损坏影院座椅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说法

刁玫律师解答:首先是要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个案例中,孩子父亲因一时激愤,用力踹影院座椅,若造成座椅损坏,影院方可向孩子父亲要求赔偿。

其次,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至于这一条中所说的“情节较重”要如何理解,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三)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四)损毁多人财物的;(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这个案例中,这个孩子家长的行为造成女子出现暂时性昏迷、呕吐等症状,属于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所以可以对孩子父亲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这个案例中,结合前面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如果孩子家长毁坏的财物价值在两千五百元以上,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故意毁坏财物情节较重的情形,需要受到较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孩童家长毁坏的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③ 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等,经营场所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律师说法

刁玫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款说明,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个义务就要求经营场所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影院的保障措施通常可以体现在事前和事后两个方面:在事前,影院可以通过警示牌、制定“观影守则”等方式并将此放置于影厅门口等醒目位置,要求家长对孩子的行为负责,不能出现干扰观众等破坏影院秩序的行为;发生不文明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导,对于不听劝告的人员,可以要求其离场,当冲突发生时,影院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秩序维护工作,尽量避免冲突双方受到伤害。如果冲突无法有效解决,可以及时报警,将危害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孩子父亲和女子发生冲突时,影院的工作人员没有出来调停制止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话,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就是首先要由侵权人,也就是做出损害行为的人,在这个案例里面就是这个孩子的父亲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这个孩子的父亲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即影院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孩子的父亲已经全部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影院不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