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义贷款办公司 离婚时债务如何承担
刘女士:我一个朋友和她丈夫两年前共同贷款办了一家公司。此后,我朋友的丈夫不让我朋友管理公司,我朋友也不了解公司的盈利情况。因夫妻感情破裂,他们现在准备离婚。请问,之前夫妻一起的贷款怎么承担,又如何处理公司方面的相关事宜? 【解答】 林美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女士,您好!据您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您的朋友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负责共同偿还。建议您的朋友若能够了解公司现在的经营状况,可与她丈夫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当然这包括共同债务的承担。如若二人协商不成,可以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财产分割事宜。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