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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诈骗窝点被一锅端 嫌疑人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2022-10-31 15:20: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情回顾

老板王某出资并组织人员在境外某一租赁场所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在诈骗窝点内,诈骗人员层级严密,分工明确,组织架构大致为“老板——总监——各主管——各小组组长——各小组组员”。各主管分工负责几个小组,各小组组长带领本小组组员具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后案发被查,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经侦查发现,境内部分被害人被以诱骗投资形式诈骗钱财。

那么,境外诈骗窝点被一锅端,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检察官说法

关于该案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其中老板和总监以全窝点犯罪总数额认定没有分歧,但对于主管及组长、组员的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管及组长、组员的犯罪数额同老板和总监一样以全窝点犯罪总数额认定,再区分各自责任大小定罪量刑,可以在依法认定从犯的基础上在法定刑幅度内降两档量刑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主管、组长、组员各自分工负责内具体实施并诈骗的犯罪数额认定。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在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团伙中不同层级的人员是这样把握和认定犯罪数额的:1、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以诈骗集团或团伙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认定,诈骗集团或团伙其他主犯,以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2、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3、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同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4、被认定为从犯的行政等人员,按照其参与犯罪期间的数额认定,量刑时还应考虑得赃情况。

第二种观点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之规定,而不是对不同层级人员均以全窝点犯罪总数额认定。司法实务中,对不同层级人员均以全窝点犯罪总数额认定还会存在以下问题:1、诈骗集团或团伙实施诈骗时间长,而不同层级人员存在不同时间加入诈骗集团或团伙的情况,以加入诈骗集团或团伙期间内的诈骗犯罪总数额认定存在计算上的困难;2、针对被害人实施的网络诈骗时间跨度一般都较长,且诈骗数额分次转账,而有的犯罪嫌疑人加入或者离开诈骗集团或团伙的时间点就在诈骗时间跨度内,总数额认定更加困难;3、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不同,且时间跨度较大,有的已判刑,而后陆续到案的又陆续发现新的诈骗犯罪事实,这样就会存在对之前已判刑的嫌疑人要结合陆续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进行多次补充起诉;4、以全窝点犯罪总数额认定并区分主从犯,为做到罪责相适应,有的从犯在法定刑内降两档予以量刑,存在是否规范量刑问题。

因此,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上述两种观点在不同地方均有适用,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有的刑辩律师还会拿适用不同观点的刑事判决书作比较。为统一、规范适用刑法,维护法律权威,需要出台更权威更具体的法律适用准则。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柳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