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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业资料章是否有效? 法院: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可能无法律约束力

2022-11-01 16:14: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内业资料章具有特定的用途,通常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项目的资料上。使用内业资料章对外签订合同之时,该合同效力须结合盖章之人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实践中,有些公司为避免内业资料章被滥用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会在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式表明该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在此情形下,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签订施工合同后

并未支付工程款

2014年2月18日,莆田某房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条款》,约定:房产公司将枫亭某城市广场8#、9#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该建筑公司施工。

2014年5月16日,陈某文与该建筑公司项目部(甲方)签订《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合同末页落款处甲方加盖的印章为该建筑公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枫亭某城市广场-国际影院8#、9#工程内业资料章,且下方注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一份。该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项目部将枫亭某城市广场8#、9#楼的钢管脚手架工程分包给陈某文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量计算、工期结算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陈某文组织工人施工,8#楼钢管脚手架从2014年9月26日开始搭设,9#楼钢管脚手架从2014年6月1日开始搭设。同时,陈某文增加施工转料平台11个,9#楼通道1个。可事后,该建筑公司并未向陈某文支付工程款。

一审判决>>> 应支付未超期、超期工程租金

2018年2月1日,陈某文诉至法院,请求该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申请对8#楼、9#楼钢管脚手架的工程租金、超期工程租金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作出两种鉴定意见,第一种鉴定意见:在双方签订合同成立情况下,某城市广场8#、9#楼脚手架工程造价鉴定为3842787.26元(其中未超期租金造价:727882.7元,超期租金造价:3114904.56元)。第二种鉴定意见:在双方签订合同不成立情况下,某城市广场8#、9#楼脚手架工程造价鉴定为213652元+1355426元+22403元=1591481元(其中未超期租金造价566580元,超期租金造价1024901元)。

法院一审判决:该建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某文未超期、超期工程租金13973.21元;驳回陈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调整超期租金的计算期限

莆田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关于陈某文主张其与该建筑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即合同落款处内业资料章的下方明确载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如何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陈某文提供的2014年5月16日《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末页落款处甲方代表虽签有“李某坤”的名字,但其自认系该建筑公司派驻涉案工地负责人欧某荣代签的,而该建筑公司认为欧某荣并非公司的员工或工地负责人。陈某文无法对合同书末页落款处甲方代表系该建筑公司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名承担举证责任,故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还认为虽合同书末页落款处还盖有该建筑公司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枫亭某城市广场-国际影院8#、9#工程内业资料章,但该内业资料章的下方明确载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式表明该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陈某文不审查就予以签订合同,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该建筑公司不发生法律约束力,责任在于陈某文一方。故陈某文主张双方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的事实不能成立,其主张适用鉴定意见书的第一种意见即合同成立情况下作出的造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一审采纳合同不成立的意见,并无不当。

为此,莆田中院调整了超期租金的计算期限,并委托一审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对该部分内容补充鉴定,最终作出二审判决:该建筑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某文未超期、超期工程租金661424.49元;驳回该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同时驳回陈某文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

因建筑市场不规范,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承包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情形。分包人或转包人在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授权的情况下,往往以个人名义、项目部名义或以项目部资料章的形式对外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及合同效力等问题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权代表承包人签订合同,尤其是合同上盖有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通常情况下,内业资料章在未经过施工单位明确授权时,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起到设立、变更、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资料章上明确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表示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反映施工单位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容易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施工单位发生法律约束力,致使合同相对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亦无法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持工程价款。因此,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盖章人的身份以及印章的用途,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郑荔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