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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检察官学习“舌尖上的法律”

2022-11-09 13:15: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9日讯  “海克斯科技”一词,爆红网络。这个出自游戏的词语,特指一种魔法和科技融合的顶尖技术,但在短视频博主口中,它成为了将食材“化腐朽为神奇”的方式。

在网络上爆火的揭秘视频里,奶茶是用奶精粉和植脂末调配而成;牛排是用碎肉和边角料压制而成;燕窝则是明胶片和植脂末加糖浆泡出来的;一勺三花淡奶入锅,自来水立刻变成白色羊汤……

然而海克斯科技满天飞,科技与狠活的背后暗藏着风险。今天就让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结合最高检公布的具体案件, 带我们一起来了解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情形,同时了解消费者遇到这些情况时该如何维权。

案例①

湿米粉很“新鲜” 原来是违规添加明矾

刘某美与其子刘某付、刘某涛在某市某区租用民房开办米粉加工坊,在生产湿米粉过程中,为使生产出的湿米粉保鲜和防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对湿米粉浸泡后,销售给该市各市场经销商销售,共计生产、销售用明矾浸泡过的湿米粉337955市斤,销售金额371000元。经检测,三人销售的湿米粉中铝残留量为137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当地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美等3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金371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罚金,且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以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仨被告共同赔偿371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刘某美、刘某付等二人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十二水硫酸铝钾是一种无机物,又称明矾,是一种含有结晶水的硫酸钾和硫酸铝的复盐。可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中医认为明矾性味酸涩,寒,有抗菌、收敛等作用。还可用于制备铝盐、发酵粉、油漆、鞣料、澄清剂、媒染剂、造纸、防水剂等,生活中曾常用于净水。因为长期食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对人体伤害很大,尤其对儿童生长发育和智力都会造成影响,国家已经禁止其使用于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严格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中范围及用量的规定,超过规定食品添加剂可以使用的食品范围或者用量的均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在实践中,作为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对商品的质量、供应、运输等信息均应当也更容易进行审查,因此其应对所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尽到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的,也有可能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责任。

案例②

猪头肉很“干净” 原来是使用工业松香脱毛

徐某伦、贾某容在某市一街道的加工点内使用工业松香加热的方式对生猪头进行脱毛,并将加工后的猪头分离出猪头肉、猪耳朵、猪舌头、肥肉等销售给当地菜市场内的熟食店,销售金额达6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斌等3人明知徐某伦所销售的猪头系用工业松香加工脱毛仍予以购买,并做成熟食在其经营的熟食店进行销售,其中徐某斌的销售金额为3.4万元,叶某勇和杨某美的销售金额均为2.5万余元。

之后,徐某伦、贾某容、徐某斌在该加工点内被公安机关及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猪头(已分割)50个,猪耳朵、猪头肉等600公斤,松香10公斤及销售单。经鉴定,被扣押的松香系工业松香,属食品添加剂外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经反复高温使用后,铅等重金属含量升高,长期食用工业松香脱毛的禽畜类肉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案发后徐某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

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当地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伦、贾某容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某斌、叶某勇、杨某美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伦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被告人贾某容犯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徐某斌等三人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徐某伦、贾某容、杨某美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释法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林: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守法律的底线,切不可被眼前利益蒙蔽双眼,知法犯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作为消费者应尽量在超市、食品商店、规范的食品销售点选购食品。如发现非法经营应及时举报,依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以及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均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