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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并存 该以哪份为准?

2022-11-11 17:41: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1日讯 如果老人去世,留下多份遗嘱,该以哪份为准?近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仙游一老人徐某与王某育有一子徐某子、一女徐某女。王某于2006年去世且未留下财产。2018年1月,徐某立下公证遗嘱,确认其名下房产由其儿子徐某子继承。2020年初,徐某患病,由其女徐某女照顾。2022年2月,徐某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采用视频的方式,确认其名下的房产由徐某女继承。2022年4月,徐某病逝,徐某女与徐某子各持一份遗嘱,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2022年7月,徐某女将徐某子诉至仙游法院,要求判令徐某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仙游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某的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也能表达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但两份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判决案涉房屋归徐某女所有。

法官说“典”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并且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优先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自然人设立遗嘱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的实质要件。也就是说自然人立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设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来有了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自然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同时,遗嘱应当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相对适宜的遗嘱形式,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中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也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此外,无论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遗嘱,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正确、具体,不产生歧义,且最好能够将自己立遗嘱的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就能清楚地知道立遗嘱时神智是否清楚,在场人的身份,是否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法官提醒

“未知生、焉知死”,中国人传统认识中喜谈新生,忌讳死亡。实际上,遗嘱更像是人生的最后一个承诺,为了让这个“承诺”更加牢靠,订立遗嘱务必要遵循法律规定,采取严格的形式来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郑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