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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掌掴男童 冲动付出代价 律师提醒:“护犊心切”切忌“以暴制暴”

2022-11-18 15:56: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8日讯 “对不起,我没忍住,但是我确实忍不住了!”11月8日,江苏南京一男子掌掴男童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原来,该男子鲁某某因孩子在幼儿园被同学戳破头皮,上门讨要说法。其间,鲁某某突然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又与男童祖父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将其推倒致腿部骨折。

随后,#男子掌掴幼童#等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社会热议。目前,当事男子鲁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也已提前介入此案。

鲁某某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人们对于如何解决孩子校园矛盾的讨论仍在进行。鲁某某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家长应如何处理孩子之间的校园矛盾?孩子在学校受伤,校方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对此,记者邀请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郑凯泉律师,解答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热点回顾① 根据南京警方通报,鲁某某因当天上午其儿子在幼儿园与同班男童争抢玩具时被对方戳破头皮,到对方家中讨要说法。其间,鲁某某情绪激动,用手击打该男童面部,致其仰面倒地。该男童祖父祖某某(64岁)先后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目前,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问题: 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经鉴定患者的伤情等级为轻伤及以上,即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

此事件中,鲁某某上门掌掴男童并推倒老人祖某某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祖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伤,鲁某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鲁某某还需对男童及祖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热点回顾② 网上流传的视频中显示,祖某某见孙子被殴打后,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问题: 祖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祖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鲁某某针对男童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仍具有攻击意图,祖某某担心男童受到伤害,对鲁某某的侵害行为予以制止,并持塑料椅、木椅与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祖某某的行为可定性为正当防卫,并非双方互殴。如果鲁某某针对男童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不具备攻击意图,则祖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认定为故意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