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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占,暴力解决不可行

2022-11-23 12:50: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自家车位被占,业主将占位车“丢”河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车位被占,暴力解决不可行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3日讯 车位被占用,你会怎么办?11月19日晚,福州一名业主因自己的车位被占,又联系不上对方车主,便叫来叉车将占位轿车扔进河道。11月20日,福州仓山警方通报,该业主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热议,各方观点不一。有网友赞成业主的做法,称“我花钱买的车位,你停我车位,这算非法侵占个人财产”。但也有人不赞成:“确实很解气,但这是故意损坏他人财产,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该车位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如此处置?车主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是否违法?对此,记者特邀请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享受合伙人待遇)谢兴志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热点回顾① 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发布情况通报: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陈某根报警,他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人丢入河道。经查,报警人陈某根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的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叉车司机将占位轿车叉走并丢入河道。

问题: 该车位业主是否有权如此处置?其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释法

谢兴志解答:陈某根占用他人私家车位拒不挪车的行为,侵犯了林某凯对其车位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因此,林某凯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林某凯故意将他人的汽车扔进河里,属于滥用民事权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如果被丢入河中的车辆价值较高,则林某凯的行为已经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接受刑事处罚。如果被丢入河中的车辆价值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则林某凯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

虽然车位业主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他在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热点回顾② 有网友评论:叉车司机也是个“狠人”,怎么什么活都敢接。警方通报显示,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

问题: 叉车司机龚某强受雇将车丢入河道,是否涉及违法?

律师释法

谢兴志解答:如果叉车司机明知该车辆不是林某凯的车辆,仍协助其将车辆扔到河里,根据法律规定,叉车司机属于共同侵权人,因此叉车司机的行为也涉嫌违法。但因叉车司机属于帮助犯,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叉车司机是在遭受胁迫的情况下帮助林某凯将车辆丢入河中,则叉车司机的行为可以定义为胁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热点回顾③ 网传信息显示,事件中两名当事人均为该小区业主,占位车车主陈某根占用他人车位停车,该车位业主林某凯打了两三天电话,沟通未果后,遂作出扔车举动。亦有消息指出,陈某根曾在与林某凯的电话通话中拒绝移车,并让对方可以把车丢河里。

不少网友认为陈某根的行为“可恶”,发出“如果碰到恶意占车位的车主,任何合法手段都用过了,但车主坚持不挪车怎么办”的疑问。

问题: 陈某根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车位被占,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挪车,并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那么车位权利人是否可以任意处置占车位的车辆呢?

律师释法

谢志兴解答:陈某根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已经违法,强占他人车位、拒绝挪车的行为,侵犯了车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对车位享有的排他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占用人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如果占用人经过车位权利人提醒后,仍然多次将车辆停放在权利人车位上,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则其行为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要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车位被占用后,即便对方说“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车位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置占用车位的车辆。很多时候,占用人所讲的仅仅是一句气话,并不代表占用人的真实想法,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