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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现校园霸凌 如何守护“少年的你”?

2022-11-24 15:30: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4日讯 “如今,我女儿精神失常,我妻子一度昏厥,我希望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11月10日,河南鹤壁,一父亲控诉自己女儿被3名17岁女同学强行脱光衣服施暴。自己妻女均精神失常,3名施暴者却依然“正常在学校上课”。11月1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已依法受理调查。目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校园霸凌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学校是否应当担责?事件发生后,关于校园霸凌等话题再次引发网友热议。对此,记者采访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郑凯泉律师。

热点回顾① 根据该父亲控诉,自己女儿被3名17岁女同学强行脱光衣服施暴,还用脚踩自己女儿的胸。施暴过程中,施暴者还与他人视频通话炫耀。

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这3名实施霸凌的女生应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该案件中,3名施暴者可能涉及的犯罪有强制猥亵、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首先,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名施暴者脱光被害人衣服,用脚踩踏乳房,以及用筷子捅下体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情形。由于施暴者多达3人且犯罪手段残忍,涉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聚众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从重情节,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3名施暴者还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及以上,即可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名施暴者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的量刑。在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中,由于3名施暴者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如果被害人伤势鉴定为轻伤以及以下,该案以寻衅滋事罪予以打击更为合理,最高刑为五年。另外,无论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要与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数罪并罚。

热点回顾② 事件发生在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3名施暴者为17岁。

问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解答

郑凯泉律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没有满18周岁的人只要是达到12周岁的,构成犯罪的,要分年龄段进行处理:如果是12周岁到14周岁的话,除非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如果是14周岁到16周岁的话,除非是严重罪名,否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校园霸凌有相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该3名施暴者均已满十六周岁,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过犯罪时是未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