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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让人炒股亏损 怒告对方偿还本金

2022-11-24 15:32: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场外配资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4日讯 近些年,A股行情火爆,资金入市热情高涨,与此同时场外配资死灰复燃。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场外配资引发的案件。

2020年3月25日,小王(化名)与小朝(化名)签订借贷协议书,约定小朝向小王借用100万元,小朝提供20万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小王指定股票证券交易账户,并约定小王月收益为1.5%,每月初付息一次,期限为12个月,到期小朝归还本金给小王;若账户资产总值将至100万元时,小朝应当追加货币资金直至达到或者超过100万元,小朝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追加义务,小王有权对账户平仓,若平仓后账户资产总值不足100万元,小朝必须补足到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小王将双方指定的股票证券交易账户交由小朝使用。同日小王将100万元款项转入证券账户。在后续证券交易中,小朝向小王支付利息13.5万元。2021年3月30日,小王收回股票证券交易账户后将账户内股票卖出,所得仅279753元,便向连江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小朝偿还尚欠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庭上,小朝认为,小王出借账户的行为存在违规,且小王对出借的账户进行了操作,导致自身损失的产生,小王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小朝在补仓时也造成了自身的亏损。小朝基于公平原则的立场,可自愿适当承担部分责任,或平摊小王的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王按照约定出资资金, 小朝按照约定出资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双方确定平仓线及期限, 小王将配资资金存入股票证券账户,并将股票证券账户及密码告知小朝, 小朝进行股票操作, 小朝已实际使用了小王的证券资金,双方的行为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相关要件,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借贷协议书实质为场外配资合同。该协议因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杠比例等规定,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应为无效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小王共出资100万元,卖出股票回收279753元,证券账户余额0.92元,损失720246.08元,小王依照协议约定收到的13.5万元的利息款即属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用于抵扣其损失。对于小王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法院遂酌定小朝就股票投资亏损承担60%的责任。

最终,连江法院根据如上情况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王与小朝所签订的“借贷协议”虽然约定了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小王也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但该协议实质为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小王从小朝处取得13.5万元的利息款应当用于抵扣其损失。对于小王的损失,小朝作为操作者对于股票投资亏损存在过错,小王违规出借股票证券账户、对其名下股票证券账户出现管理混乱的情况,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较大杠杆的配资一旦在市场出现下跌,有可能会让投资者爆仓,场外配资账户由投资者与配资者共同掌握,无法保证账户的安全性,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潜在风险巨大。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关,组织、经营场外配资者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广大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参与股票、证券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财产安全。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郑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