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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侵权方式“维权” 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2023-01-12 15:11: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采用侵权方式“维权”  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因前女友借钱不还一男子发布不实视频被判道歉及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2日讯 向前女友讨钱未果,南安一男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不实视频“维权”,是否能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诗山法庭对这起名誉权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该男子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及赔偿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男子要账未果

发视频诋毁前女友

2019年10月,小军(化名)和小敏(化名)确认恋爱关系,可不到一年,双方就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小军要求小敏偿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小敏承诺日后偿还。之后,小军多次索要,小敏均以各种理由推辞,小军便诉至法院。法院于2021年6月判决小敏偿还小军借款62300元。

判决生效后,小军和小敏在上述债务的履行问题上再次发生纠纷,小军亦曾与小敏的姐姐就上述债务的处理进行协调,但未果。小军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小敏,小敏不堪其扰便拉黑了小军的联系方式。为此,小军将小敏的照片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到其短视频平台账号上,视频内容中写着“小敏骗男朋友钱财拒不还钱,已被法院拉进黑名单”“我是她男朋友。她从我这里骗了7万元不还给我……”等文字,对小敏及其家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法院判决

构成名誉侵权应赔礼道歉

无奈之下,小敏报警要求小军停止侵权,但小军拒不遵从民警的说服教育停止侵权,小敏遂一纸诉状将小军告上法庭,要求小军以登报公告的方式为小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小军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小军辩称小敏欠钱不还的事实是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未歪曲事实,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事实上也没有对小敏造成影响,要求法院驳回小敏的诉讼请求。

南安法院诗山法庭经审理认为,名誉是人们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能、声望、信誉及其他素质的综合评价以及特定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内在感受,是社会成员对特定公民积极的评价或特定公民自我实现价值认识。互联网作为人们现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在此空间人们传播和交流信息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小军在自己的某短视频账号中将用户名命名为“小敏骗子一枚”,并发布多条附有小敏照片的视频作品,同时在视频作品中备注“小敏骗男朋友钱财拒不还钱……”“……广大男性小心点”等文字信息,其主观过错明显,从某短视频平台的反映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小军发布的短视频确易引发不明真相的视频观看者对小敏的猜测和误解,对小敏造成负面认识并造成小敏的社会评价降低,小军的损害行为与小敏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小军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判决被告小军立即删除其在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上发布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作品,并通过该短视频平台发布为期3天的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的方式向原告小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原告小敏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介绍,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同时,个人交往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背善良风俗。

该案中,小军在其某短视频平台账户发布案涉视频时其粉丝虽然只有35人,但某短视频平台作为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媒介平台,在该平台中所发布的视频、文字的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不特定,往往都会超出作品发布者的预料,造成的影响后果更是难以消除。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请求权是其正当权利,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在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及时寻求法院等机关救济,切不可采用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实现其债权,更不可采用违法手段向债务人以外的人实现债权,以维权之名行违法之事需承担法律后果。

同时,网络目前已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个人在网络空间同样不能恣意妄为,行为亦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林应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