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空白合同引争议 随意签名应担责

2023-01-18 15:52: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8日讯 在民间经济交往中,在空白合同中签字的情形时有发生。空白合同中的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签字人能否以对方提供的系空白合同作为抗辩理由,免除法律责任?日前,连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月1日,某饲料公司与赵某及其配偶陈某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由赵某代理经销该公司旗下系列品牌饲料,并约定陈某作为配偶对上述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赵某如向公司申请赊销,应提供担保并订立担保授信协议。

嗣后,该饲料公司与赵某、陈某签订了《授信协议》,向赵某提供了授信支持。2021年1月5日,吴某等9人与其各自的配偶,与赵某、陈某以及某饲料公司分别签订了《担保(保证)合同》,在上述几份《担保(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就某饲料公司与赵某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项下的债务,上述保证人在担保限额内向该饲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载明吴某等9人与其各自的配偶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后经对账,2021年12月15日和2022年1月10日,赵某两次在电子《客户对账单》中确认,认可欠款额为643045.08元。2022年5月23日,饲料公司以赵某、陈某拖欠货款未还等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该二人归还货款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主张吴某等九人及其各自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赵某等人辩称案涉《产品销售合同》和《担保(保证)合同》的空白处均是后填的,证人吴某也提及案涉《产品销售合同》在签订时,内容是空白的。

法院审理

经审理,连江法院认为,从上述合同中的打印部分内容来看,《产品销售合同》在打印部分中已载明经销方的权利义务,《担保(保证)合同》在打印部分中亦已载明保证人的权利义务,赵某等人分别在经销方和保证人等栏上签名,可以判断上述人员对于分别作为经销方和担保人签订销售合同和保证合同的事实是清楚的。而赵某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完整填写内容的合同中签名,实际表明已经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属于明知在未完整填写内容的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仍然对自己的行为采取随意、放任的态度,所补充填写的合同内容亦应视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吴某等9人的配偶虽是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在上述保证合同中签名,但合同中已注明吴某等9人的配偶亦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且如果上述人员仅是作为保证人的配偶,而非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其签名捺印的行为就没有意义。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陈某归还某饲料公司饲料款643045.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判决吴某等9人与其各自的配偶在保证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释法

在未完整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中签名,并非导致合同无效的当然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使签订的系空白合同,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空白条款的补填,一般应推定为签章人在签章时已知晓或授权。但如有相反证据证明,亦可推翻此类推定。

法官提醒

交易合同,特别是一方提供的固定合同文本中经常出现一些空白条款,本应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补充填写完整,再完成合同的签章。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仅在合同上签章,但空白条款未填写,进而发生争议的情形。为避免纠纷,减少风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填写完整,不要轻易签订空白合同。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张质蕴)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