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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确认作担保 超过还款期被诉

2023-02-16 16:27: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一般保证人超期被诉免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6日讯 为方便委托合同退款开借条,保证人签名确认作担保,超过6个月才起诉,只得面临担保“过期失效”。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依法认定担保人陈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并判决由被告蓝某向原告郭某返还委托代理合同款项12万元及其利息。

案件再现

2021年3月30日,郭某与蓝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陈某作见证人,约定蓝某代郭某办理某项目管理公司的建筑工程资质,郭某将总费用20万元转给陈某后再由其代付给蓝某。同日,郭某先行转账给陈某12万元后,蓝某就该12万元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且蓝某和陈某分别以借款人和担保人身份对借条作了签名确认。因到期未还款,2022年4月2日,郭某将蓝某和陈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蓝某自认收款12万元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蓝某与郭某就委托代理合同退款事宜达成了一致,为此蓝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张,蓝某应根据借条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陈某仅在借条上书写“担保人陈某”,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时间,应推定陈某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郭某超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才起诉,陈某作为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免除。

法官说法

一般保证人优于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实践中,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不明晰,保证条款常常只是保证人在借条上作简单的签字确认,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推定由“连带”转为“一般”,保证期间由2年减为6个月,这就意味着若要债权实现更有保障,债权人须明确保证方式并及时维权,别等权利“过期”就为时晚矣。当然,这些规定也大大降低了保证人的交易风险,有效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彰显了担保为债务补充性的价值。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温云球 李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