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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流量,他们在网上编造散播谣言

2023-02-22 16:01:1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为了流量,他们在网上编造散播谣言

专业人士解读散播网络谣言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2日讯 去年10月以来,“江西学生胡某宇失踪事件”持续引发网民关注。在胡某宇失踪的106天里,不少自媒体编造、传播了各种由主观猜测和臆想组成的极端评论和谣言来收割流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直到今年1月28日胡某宇尸体被发现,真相大白,但不断发酵的网络舆论已经严重误导公众判断。

近日,中央网信办发布消息,网信部门督促网站平台认真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网上借机造谣传谣以及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累计处置违法违规账号1894个,坚决遏制无底线造谣炒作的势头,切实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此类散布不实谣言的做法显然已逾越了正常的社会关切范畴,而被虚假信息充斥的舆论环境,不仅会干扰到公安机关的正常调查与搜寻工作,不利于真相早日大白,同时还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正确判断,甚至对当事人及家属带来一定的伤害,造成恶劣影响。那么,造谣、传谣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本期普法版面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解答。

问题①:

什么是造谣?有网友称只是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猜测,也算传播谣言吗?

律师解答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青华:造谣是对一件根本没有发生过的事情进行捏造并散播,比如说明确指出某某老师要求对胡某宇事件封口,当事人对这种完全没有发生过的事情进行传播就是造谣。

但在有相关证据或者生活经验法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开放性的推论是不构成造谣的。比如在警方没有出通报时,对胡某宇死亡的原因进行合理推测表明存在因学业抑郁自杀的可能性此类的言论就不是造谣。这是基于经验和警方的相关证据作出的猜测,即使与事实不符也是一种推测而不是结论。

问题②:

一些网络账号无端猜测胡某宇失踪原因,肆意编造离奇失踪原因,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检察官解答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林缤: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便利性,使得部分人以为在网络世界中可以为所欲为,网络造谣事件时有发生。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传播谣言、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及寻衅滋事罪论罪处罚,前者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最高可以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网络暴力犯罪的打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问题③:

一些网络账号为了吸引眼球杜撰如“李昌钰分析胡某宇可能遇害,被藏在学校里,是团伙作案”等消息,将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陈瀚:个别网友为求提高说服力度,增加曝光量等目的,不惜利用本就享有一定名誉和影响力的名人,冒用他们的名义来制造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这不仅需要承担造谣的法律责任,更可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名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未经权利主体的同意或授权,擅自以权利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权利主体、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是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侵害他人姓名权。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