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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幅设置不牢刮伤路人 法院判决店家担责八成

2023-03-01 16:04: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 新店开业,许多商家往往喜欢挂上横幅,以此吸引顾客进店。然而,悬挂横幅需谨慎,如果安全防护不当造成他人受伤,高兴事可能变成糟心事。泉州市泉港区某便利店就因举行开业庆典活动期间,对活动中宣传横幅的设置不牢,致使横幅刮伤路人。

近日,泉港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店家承担八成责任,赔偿3000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日,泉港区某便利店为庆祝新店开张,在经营场所前的广场上举行庆典活动,用钢管临时搭建悬挂宣传横幅等设施营造氛围。途经此地的黄某因未能及时注意到悬挂的横幅,不小心被横幅刮扫到了左眼。

事故发生后,黄某在演出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治疗。黄某认为,便利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是侵权责任的主体,便一纸诉状将该便利店诉诸泉港法院,要求便利店承担责任赔偿自己各种损失合计28000余元。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便利店对庆典现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体现在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包括尽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等。

根据双方所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证实,庆典活动上的横幅仅悬挂在临时搭建的钢管架上,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认定便利店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黄某作为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防范义务,由于其疏忽未观察到危险,因此黄某对其受到的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该案的案情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黄某因本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依法确定为3800余元,确定便利店与黄某承担侵权责任的比例为8:2。据此,泉港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典”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指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实施的侵权行为。该案中,便利店作为涉案场所的经营者,对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亦应尽到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的安全保证义务。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既可能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也可能基于合同义务,还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具体内容包括确保场所设施不存在安全缺陷、对常规风险有合理清晰提示等预防义务,以及发生危险时有效控制和及时救助的义务。

法官提醒,经营场所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在显眼位置设置提示或警示牌、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方式尽到自身法定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履行相应的风险提示说明和防范救助义务,做到有效保护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庄一虹 张秀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