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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退休被他人聘用 拿不到劳动报酬 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023-03-02 15:15:1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日讯 双方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未解除原有劳动关系情形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是否有效?未约定薪资数额如何确定薪酬?离职3年后讨薪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年过七旬的水电工程师何某追讨欠薪,却遇到了重重难题。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为古稀老人讨回多年欠薪。

案情回顾

自2002年起,何某开始参与某水电有限公司(下称水电公司)的水电站建设工作,2003年1月1日,与该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书》,担任该公司技术总监,负责水电站设备技改建设等工作,至2010年12月30日合同结束,该公司却从未支付劳动报酬,医、社保均由何某自行缴纳。

后因劳资纠纷,水电公司所有人卢某将某渔业有限公司《股权证》“抵押”给何某,称有100万元股权已登记在何某名下作为薪资保证,故退休后,何某仍为该公司工作至2018年12月止。后经何某查证,该《股权证》所属公司早已转让他人,卢某也非该公司股东。在多次催讨欠薪无果后,何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却因其已超60周岁,劳动关系主体不适格而未予受理,何某遂以劳动争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水电公司依“口头约定年薪5万”为标准,支付欠薪共计85万元。

但水电公司认为,至2003年6月30日前,何某仍任某水电管理处副主任,在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属无效合同,且何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在何某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即2003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的聘期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书》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劳动报酬只能参考同期同类人员工资予以支持。至该案受理前,何某曾向公司催讨劳动报酬,后又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故该案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水电公司应向何某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18350元。

该案最大的争议就是劳动关系时长的认定,何某认为其自2002年开始为该公司工作,至2018年止应认定为17年,但其在2003年6月30日才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即终止。因此,何某与水电公司的劳动关系时长应认定为7年6个月。自开始领取退休金,何某与水电公司就转变为劳务关系,该部分欠薪可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虽仅一字之别,在法律关系上却大不同。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形式,双方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动报酬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法律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自行承担。

发生争议时,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无论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应避免与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协议约定薪酬等各项事宜,最好签订书面的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报酬,甚至医疗保障、加班补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同时保存好相关材料,避免争议发生时,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叶夷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