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收好这份签订买卖合同避坑指南

2023-03-03 16:55: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日讯 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因交易主体不明确、违约情形约定不明、违约金标准过高、不可抗力条款缺失等原因引发的合同纠纷屡见不鲜,不规范的合同往往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案例再现

“大家都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我这是老乡见老乡,背后开一枪啊!”林某无奈地说道。原来,来自安徽的林某在平潭金井片区开了一家五金店。有个自称附近工地包工头的老乡黄总很讲义气地照顾了林某一年多的生意。“平时工地缺啥五金配件,微信一喊,我就送过去了,前前后后合作了一年多,没啥问题呀。”让林某没想到,2022年底黄总就开始躲猫猫了,尴尬的是,双方非但没有签合同,黄总真正叫啥名字都不知道,欠了多少钱都没结算清楚。

该案中的林某就是吃了没签订买卖合同的哑巴亏。那么,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常见的陷阱又有哪些?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法官就买卖合同签订为您提供一份避坑指南。

一、合同签订前

签订合同前切记要对交易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进行审查,了解交易对象的信誉、征信、涉诉情况,做好法律风险评估。

常见陷阱

1、交易对象未办理工商登记、已被注销、不具备对外签约资格;

2、代理人无权代理(如某员工已离职但对外仍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以为是公司员工就推定其有权签订合同,未见授权证明就由他人代签合同文件);

3、特殊买卖合同中,交易对象无相关资质、从业资格等;

4、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经营困难,涉及多起诉讼未结。

法官建议:

1、审查交易对象信誉。交易对象信誉情况往往影响其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前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如“企查查”“天眼查”等查询交易对象注册资金、企业高管信息、涉诉情况,也可实地走访了解交易对象公司运营情况,做好合同法律风险评估工作。

2、审查交易对象主体资格。主要审查对接的人员有无权限签订合同(可要求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对于特殊行业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审查是否有相应资质、从业资格、经营许可证等;对有可能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还应审查对方是否为权利人(最好将相关权利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归档保管)。

二、合同签订时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对于非即时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合同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同时注意用语表述准确,明确约定合同数量、单价、产品信息、违约责任等信息。

常见陷阱

1、签书面合同没必要。常见误区如:小标的买卖没有必要签订合同,太熟了签书面合同显得见外,电话等口头形式确认交易信息即可;

2、合同约定不明确。如签约主体不明确,公司未加盖公章,产品的型号、规格、品牌等约定不明;数量约定模糊,笼统约定为一车、一批、一箱等;价格只写总价,不写单价及支付时间、方式;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约定不明,如合同中约定待买方通知,则陷于被动状态;

3、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明显过低。如未明确约定具体违约情形,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违约金约定形同虚设;被不合理加重合同义务,设定高额违约金等;

4、未约定送达地址、指定对接人员及方式。常见的如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想要发函催讨却找不到公司;原先对接的员工离职,起诉到法院因找不到公司需要公告送达,造成维权困难;

5、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不明。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或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无效,约定有利于对方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的管辖法院,为维权全国各地跑,诉讼成本高。

法官建议:

1、无合同不交易。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对于口头订立的合同,注意保留证据,如通过微信、邮件等明确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结算金额等,避免纠纷产生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若签订书面合同后双方又有补充或内容调整的,尽量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2、合同主体要明确。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对方身份,自然人要本人签字,公司要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切记做到规范准确(尽量载明具体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勿用别名、小名等);公司则需在合同中明确公司名称(不得用缩写、简写)、经办人员、对接人员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方式等)。

3、合同内容要明确。要明确合同的标的物、数量、单价、型号、交付标准、交付形式、供货形式及时间、付款方式等要素,表述切勿含糊不清。

4、违约责任要明确。要注意审查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的约定,避免出现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违约责任过重等问题。

5、约定地址要明确。要明确送货地址、文件送达地址,关于送达地址,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否则按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相关文件材料时,若被退回,退回之日则视为文件送达之日”。

6、争议解决方式要明确。对于发生争议时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要进行明确约定,同时避免约定对自己不利的争议管辖法院。

三、合同履行中

签完合同并不是一了百了,仍然需要关注合同履行的实时情况,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

常见陷阱

1、仅有送货单,但送货单中无对方签名、盖章。送货单随便找了在场的人员签字,但无法确认签字人员身份,对方又予以否认,加大了举证难度;

2、未保留相关原始单据凭证。送货时未让对方签字确认、及时验收货物,不注重保存相应送货清单凭证;现金支付货款却未要求对方提供收据,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3、合同变更却未以书面形式确认。如变更收款账户,货款转至第三方账户,未让对方出具书面说明进行确认,亦未备注款项性质;变更交货地点、对象,却未让交易对象予以书面确认,后期双方又对款项支付、合同履行产生争议;

4、未及时主张权利。企业碍于面子或出于维护客户关系等考虑,不及时提起仲裁、诉讼主张权利,又不通过书面形式发函催讨,加大败诉风险。

法官建议:

1、注重保留原始凭证。在送货时,及时让对方清点货物并在送货单上盖章、签字。对于大型、大宗货物,尽量要让对方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并由合同中指定的对接人员进行签字。注重保留相应原始凭证,且尽量让对方加盖公章或由指定对接人员签字确认;

2、要及时对账。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尤其是长期供货型的,要及时对每笔货物数量、价格等进行对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合同变更要书面确认。合同履行中若对合同数量、交货地址、收款账户等进行变更,务必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如让对方出具变更的情况说明。货款尽量采取转账方式转入约定的收款账户,并备注款项性质;

4、及时主张权利。若对方未按约支付款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催讨,注意保留期间的催讨记录,如函件、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催讨未果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超出诉讼时效等影响债权实现。

法官有话说:

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企业要想稳定发展,就必须注重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尤其是在签订重大合同时必须严把合同审核关,重视合同订立和履行全流程的监督和管理,力求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企业才能走得更远、发展得更好。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高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