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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执行不能” 及时财产保全

2023-03-07 11:41: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7日讯 很多“追薪者”认为只要打赢了官司,就一定能讨回被拖欠的工资款,但实际上“执行之路”顺畅与否因案而异,有的案件执行高效便捷到位,有的案件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很大的因素在于有财产保全“助力”。日前,永泰县人民法院法官就举了两个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以保促执,两天快速追回“辛苦钱”

“感谢法官执行神速,我们才能这么快拿到工程款,工人们的工资有着落了!”农历腊月廿八下午,申请执行人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紧紧握住永泰法院执行干警的手,表达着谢意。

2023年1月18日,永泰法院收到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急切表示,再过两天就是除夕了,恳请法院尽快执行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便能及时给工人发放工资。案件受理后,执行干警即刻查阅了案件材料。

经核实,发现该案在诉讼中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已冻结。随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账户所在银行发出协助执行文书,将保全案款划拨至法院账户。考虑到春节在即,该案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大,永泰法院快速审批案款发放流程,并于1月19日将执行案款转入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得益于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该案仅用时两天即妥善执行完毕。

案例二

未先保全,执行过程“一波三折”

“法官,您一定替我们作主啊,郑某拖欠我们的工资,希望您帮我们执行回来!”近日,7名年过半百的申请执行人围在执行干警四周,诉说着自己的苦恼。

执行法官查阅案件材料后,了解到在这起拖欠劳务报酬的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郑某与7名申请执行人经调解后,承诺分期支付工资。但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郑某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未对郑某名下的财产采取任何保全措施。经司法查控,法院仅冻结到郑某名下银行账户内零星存款,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电话也无人接听,案件一度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嗣后,执行法官前往郑某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找到了郑某并耐心释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迫于法律威慑,郑某书面承诺自动履行期限。2月10日,永泰法院从被执行人郑某账户中扣划到这起系列案件的足额案款,7名申请执行人终于领到了全部的劳动报酬。

法官释法

1、“执行难”≠“执行不能”

通俗地说,“执行难”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导致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指的是法院经穷尽现有的财产查控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到法院执行阶段时,即陷入“执行不能”窘境,而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有财在手”,是防止“执行不能”的重要利器。

2、什么是财产保全?

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裁判文书生效后且进入执行程序前,依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最终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

法官建议

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应当多留意收集对方的财产信息,固定相关证据,比如对方银行账户的账号、车辆的车牌号、房产的具体地址等,并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有利于法院快速查找核实保全财产线索。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薛龙 陈晓霞 蔡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