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慎将同学踩伤 责任谁担?
陈女士:我家孩子(未满10岁)在校外兴趣班期间,玩耍时不小心踩到另一个孩子的手,造成对方小拇指骨折。事后,我第一时间陪同受伤的孩子到医院处置,并承担了在此期间的医治费用。如今,对方家长要求我和培训机构赔偿两万元(包括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培训机构不认同,建议走诉讼程序。请问,我们应该赔偿吗? 【解答】 李繁明(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陈女士,您好!对方家长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以及合理的精神损失费。建议你们三方尝试协商解决,如对于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因你家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对方或者你方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培训机构应当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你家孩子造成对方孩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对方有权请求你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方也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依损害程度和举证而定。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