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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火锅吃到塑料片 法院:火锅店退款赔千元

2023-03-21 11:05: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1日讯  吃火锅时吃到塑料片,消费者向火锅店提出索赔。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维权案件。

2022年9月,小张和3个朋友到厦门某牛肉火锅店聚餐。这是家自助火锅店,每人费用为69.9元,小张等4人一共消费279.6元。用餐期间,小张在公共热菜取餐区取猪酱大骨时,发现该盘菜里面有一块塑料片,遂拍照存证。小张向火锅店提出索赔,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小张将火锅店诉至湖里法院,要求退还用餐费用279.6元,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796元

法庭上,火锅店承认小张在一盘酱大骨熟食中发现异物(塑料片)的事实,但是火锅店一再表示自己并非故意的。“该异物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它是包装塑料片,是可食用的。”火锅店认为当时小张并没有吃到异物,所以并不同意额外赔偿。

法院审理: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在取餐期间发现熟食区一道菜品中混有一片塑料片异物的事实,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火锅店虽然辩称其并不明知系争菜品中混有塑料片的事实,但其既是经营者,同时也是食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明知为构成要件。故小张有权要求火锅店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小张的损失为其支付的餐费279.6元,故法院对小张请求火锅店退还用餐费用279.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小张主张价款10倍的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价款十倍赔偿应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的十倍,有别于消费者全部消费款项的十倍,因此应该是69.9元的十倍,而因为该价款的十倍不足1000元,因此按1000元计算。

法官说法:

本案系认定经营者承担价款十倍赔偿中何谓“价款十倍”的典型案例。适用十倍赔偿规则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诉争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对人体造成危害,但无需实际食用或已经造成损害;二是具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关于火锅店是否属于“明知”,本案中火锅店既是经营者,同时也是食品生产者,而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明知为构成要件,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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