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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险毁容 三倍赔偿获支持

2023-03-24 10:37: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4日讯 水光针、小气泡、光子嫩肤、肉毒素、玻尿酸、果酸换肤、超声刀……这些花里胡哨的网红医美项目,让不少爱美人士为之心动。但是,盲目、冲动消费不可取,是否有相关资质、是否在执业范围,把脸交给他们之前,要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假如美容变“毁容”又该如何维权?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美容不成险毁容纠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2020年11月5日,某会所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护肤服务,傅某向该会所支付服务费6280元,同时支付预留体验养身美容项目名额费用198元。2020年12月9日、2021年2月9日,傅某分别以其面部在某会所治疗后出现色素斑为由至龙岩市第一医院进行治疗。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而成讼。

据悉,2021年5月18日,某会所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拔罐、推拿服务、保健食品、服装零售等。2021年5月18日,某会所的经营范围变更为生活美容服务(许可项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服装服饰零售等。

法院审理

涉嫌欺诈,应退还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新罗法院认为,该养生会所在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服务时并不具备从事该项业务的资质,应认定会所在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某会所应退还傅某于2020年11月5日收取的“祛斑、祛黄”美容护肤服务费6280元,以及预留体验养身美容项目名额费用198元,两项共计6478元。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傅某诉请某会所增加赔偿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令某会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傅某美容服务费6478元、赔偿傅某损失19434元。

某会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医疗美容”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本案中,某会所为傅某提供“祛斑、祛黄”美容服务,傅某为美化面部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该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其次,某会所明知医疗美容服务不在自己经营范畴,却故意隐瞒前述资质的欠缺,并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美容效果,致使傅某陷入错误认知,接受其提供的“祛斑、祛黄”美容服务,该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应注意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许可,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质。医美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服务的一种,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同理,医疗美容机构应严格在执业资质范围内执业,杜绝无资质经营。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翁潇妍 罗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