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网购“三无”口香糖 男子获价款10倍赔偿

2023-03-24 10:39:3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4日讯 网上买到“三无”产品怎么办?安溪一男子花3000余元买了30包口香糖,食用后却发现是“三无”产品,为此将商家诉至法院。日前,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商家按照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

案情回顾

刘某在某网络平台经营一家百货店。代某先后在该店铺购买了30包“吃辣口香糖*微辣”,支付货款3000余元。代某在食用4包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为此,代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刘某的店铺购买口香糖,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口香糖标注其配料包含胶基等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399-2016)》的定义,以胶基、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可咀嚼或可吹泡的产品,为胶基糖果,胶基糖果即为食品,故该口香糖应认定为食品。

该口香糖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刘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口香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认定该口香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某基于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按照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代某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刘某,代某自认已食用的4包口香糖应按购买价抵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官介绍,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在要求赔偿损失的基础上,要求商家支付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赔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一赔十”。

食品标签作为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载体,对食品标签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是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维护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该案中,刘某销售的口香糖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编码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口香糖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在食品安全领域,如果要求消费者对商家是否明知而销售承担证明责任,难度大,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利于督促销售者依法经营。因此,只要商家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应当推定其明知。如果商家辩解其不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刘某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明知,应当推定刘某明知案涉口香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因此,法院支持了代某关于10倍赔偿的诉请。

法官提醒

喜欢网购的消费者要注意选择信誉度好的商家,应对产品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注意留存相关聊天记录、交易订单截图以及卖家的宣传信息等。在买到“三无”产品、假冒伪类产品后,如果商家拒不赔偿,消费者可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同时,经营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在进货时应尽到审查义务,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保留相关采购、支付凭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苏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