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停工留薪期间提前上班 员工能否享受双倍工资

2023-04-14 16:35: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 劳动者能够正常上班,无法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4日讯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一个期间。然而,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未实际停工且单位正常支付工资的,还能否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近日,德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公司起诉前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案情回顾

陈某于2013年6月进入某水泥公司从事巡检员工作,后任巡检班班长,月平均工资为4010.33元。

2017年11月底,陈某在上班巡查时不慎从台阶上摔倒受伤。后陈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跟骨骨折等伤情,出院医嘱:门诊随访,继续卧床休息4个月,1年后取内固定物等。2019年2月,陈某又到医院行右跟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于半个月后好转出院,医嘱继续休息1个月等。

此后,德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认定陈某为工伤。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某水泥公司已为陈某缴交工伤保险。

2020年3月,陈某提起工伤待遇争议仲裁,德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20日裁定:陈某与某水泥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某水泥公司应支付陈某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50448.1元(已扣除支付的14327.53元)。裁决后,某水泥公司认为应以陈某因工伤暂停工作的实际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不予支付陈某停工留薪工资28066.5元。

法院审理

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

该案中,陈某受伤治疗休养4个月后,就一直从2018年4月工作到2019年2月15日,因取内固定物手术才二次请假,故客观上应认为陈某能够正常工作,不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陈某因案涉工伤事故二次治疗休息合计的实际时间,即5个半月。陈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010.33元,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2056.82元(4010.33元/月×5.5个月)。

在陈某的停工留薪期内,某水泥公司已向其发放了工资计17966.03元,故某水泥公司还应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090.79元(22056.82元-17966.03元)。

此外,某水泥公司、陈某对仲裁裁决认定的护理费4471.13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38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将裁决内容一并列入判项,以便后续执行。

综上,法院认为,陈某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受法律保护,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4090.79元(已扣除已付部分)、护理费4471.13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738元,计40799.92元。陈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属于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范畴;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报手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相互配合,提交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与某水泥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0日解除;某水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40799.9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停工留薪期的设立,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该规定解决了劳动者在受伤至恢复工作能力期间,或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没有收入保障的问题,设立了合理的期限使劳动者能够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

同时,停工留薪期的设立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规定能够有效防止劳动者滥用此项权利,拖延工伤鉴定,最大限度平衡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停工留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须因工伤受伤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的起算点为受伤日或患职业病之日;二是劳动者须有停止工作接受医疗保险的必要。

法官指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为了给予劳动者在因工伤受伤医疗无法正常工作期间一定的保障。因此,当劳动者能够正常上班,并且用人单位也正常发放劳动报酬时,就无法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故陈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以其实际医疗休息时间为依据,确定为5.5个月。

法官提醒

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伤情确定,未实际停工且单位正常支付工资的,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

另外,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赔偿责任的最有效措施。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平 黄佳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