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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做好事”受伤 被帮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3-04-14 16:38: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4日讯 我们经常鼓励行一善、做好事、乐助人,传递正能量,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因做好事而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谁能保护“好人”的合法权益呢?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回顾

小张照常运输货物到南安市水头镇某工厂,碰巧遇见小周驾驶一辆叉车在卸货过程中掉入水沟。为了将叉车打捞起,小周驾驶了另一辆叉车到水沟旁。小张见状,主动搬起石头上前帮忙,打算用石头垫起轮胎方便抬起落水叉车。

但二人协力合作过程中,小周因操作叉车、叉车臂抬升撞至小张,导致站位过于靠近叉车的小张手臂受伤。经医院诊断小张手臂为右孟氏骨折,住院8天,医疗费近2万元;小张出院后,因手臂尚未恢复无法复工,生活陷入困顿,遂诉至法院,希望小周给予赔偿。

审理与说法

被帮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小周叉车掉入水沟,小张作为货物运输驾驶员并没有义务对小周掉入水沟的叉车进行施救,小张用石头垫轮胎系在自身工作之外的行为,是为了小周的利益,双方事前没有谈过报酬,事后也没有支付报酬,小张的行为符合“无偿帮工”的法律特征。因此,小张与小周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故小周作为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帮工人小张因帮工活动造成自身损害,被帮工人小周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许员 周佳宝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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