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质疏松老人被撞伤 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院:体质状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8日讯 骨质疏松老人被意外撞倒严重受伤,侵权人以老人有基础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出减轻赔偿责任,能获得支持吗?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侵权人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保护了老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元某、傅某夫妻俩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在人行道上动起了手,推搡间将同向而行的八旬老人龚某撞倒,老人当即跌坐在地难以起身,虽及时送医,但仍因腰椎压缩性骨折留下了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元某夫妻先行赔付了老人2万元,可后续赔偿始终未能达成共识,龚某诉至法院,要求元某、傅某连带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官审理 案件审理中,元某、傅某对龚某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认为龚某提出赔偿数额过高,撞倒龚某是意外,如不是其本就有骨质疏松,后果不会如此严重,应减轻其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元某与傅某未能冷静处理家庭矛盾,在公共街道互相推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龚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存在可以减轻元某夫妻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元某夫妻的辩解意见无理无据,不予支持;对龚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夫妻俩连带赔偿龚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案系他人实施侵害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为侵权之诉。作为侵权人的元某夫妻因过错侵害龚某的民事权益,且造成龚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龚某自身的体质状况虽对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无需自负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假借老年人的特殊性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黄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