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擅自销售“小米”文字体重秤 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

2023-04-26 17:04: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现如今,在网络平台上,不少商家会用主流商品的商标标识以销售其配件、关联商品等,表面上属于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的正当使用,殊不知,该行为同样能够导致消费者对权利标识产生混淆或误认且极易导致不正当引流。日前,连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回顾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系“小米”注册商标权利人。经调查发现,邱某未经小米公司许可擅自在某电商平台其开设的店铺内进行宣传、销售名称中含“小米”文字的10款体重秤,侵害了小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邱某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权利商标进行宣传、销售,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200000元。

邱某辩称其行为系描述性、指示性使用,属于善意合理使用,是为了让消费者知道相关产品能够适用于小米,具有正当性,并非用于标识商品来源,主观上不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亦不会给小米公司造成损失,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虽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的行为,但使用该行为时行为人必须正当使用,而正当使用应当出于善意并合理,且应不得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前提。

该案中,从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的评价角度来看,该行为已导致消费者对涉案商品产生了混淆或误认;从淘宝平台搜索商品角度来看,以“小米”等作为关键词搜索电子秤时可以搜索出案涉商品,该行为已起到引流和误导消费者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米公司相同商品的关注度和销量,故邱某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其存在一定过错,属于使用不当,其辩解理由,不予采信。邱某未经小米公司许可擅自在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进行宣传、销售与权利标识构成相同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判决邱某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在合理使用商标标识时,应当注意避免消费者被误导及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否则将导致侵权,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认清所选购商品的商标标识及旗下门店,避免被错误引导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报记者 邓炳秀 通讯员 罗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