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解读“约死群”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3-04-28 11:32: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8日讯 前段时间,发生于张家界天门山景区的一起“多人跳崖”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经当地公安部门侦查,跳崖的4人来自不同的4个省份,却均系自杀,并于现场留下遗书。遗书中有免责声明,称自杀是个人想法,与他人无关。

一时间,关于“约死群”的话题刷屏网络。这些藏匿于网络的松散组织,人员构成复杂,聊天内容满载负面情绪,甚至有人引导和教唆轻生。遭遇人生低谷时,本应寻找信心与希望;看到他人受挫时,本应给予关怀与温暖。而“约死群”的存在,却斩断了求生之路、希望之路。

煽动厌世情绪、教唆他人自杀、放任群成员在群内“约死”,这些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本期热点普法,记者采访律师进行解答。

问题一:组建以相约死亡为目的的“约死群”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文锋律师: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继承。”作为人格权中最重要权利的生命权,当然不得放弃,也就是说,自愿放弃自己的生命是违法行为,而性质更恶劣的侵害他人生命权行为当然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因此,以侵害生命权为目的的“约死群”,无论其目的是自杀还是引诱、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其存在即违法。

问题二:建群引发他人自杀,群主的责任认定如何考量?

律师解答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青华律师:责任认定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解决方案。身为群主,为群成员搭建交流空间,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如果群主在群内唆使怂恿“群友”自杀,甚至提供自杀方式、方法和建议,那么这个群主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会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群主没有上述唆使怂恿的行为,但他采取放任的态度,对于群友之间讨论自杀、相约轻生的消极情绪对话放任不管,应至少负有民事责任。因为他组建了“约死群”,而且让自杀情绪在“约”中被无限放大,客观上给悲观厌世者提供了轻生的便利。

问题三:在微信中煽动厌世情绪、跟风传播负面情绪,甚至是直接对话导致他人产生自杀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青华律师:这肯定是违法的!教唆自杀是行为人故意利用引诱、怂恿、欺骗、促成等方法,使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产生自杀意图。他们不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而是通过语言等方式促使自杀行为发生,客观上造成危害。倘若在他人自杀时,怂恿者对自杀者提供自杀工具、传授自杀方法,或者给予心理上的帮助,鼓舞、诱发其自杀的决心,一经司法机关侦查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需要视情况而论:

(一)被教唆者是成年的、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自杀行为没有损害到法律规定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并且完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教唆者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被教唆者损害到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于被教唆者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教唆者则要根据其侵犯的权益,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被教唆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此时教唆者就是间接正犯,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如果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同时损害到刑法上的其他法益,那么教唆者还要同时构成多个罪名,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