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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支付两倍工资

2023-05-02 17:14:5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日讯 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者个人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吗?近日,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2日,杨某通过微信与福建某兴公司的监事黄某联系,福建某兴公司雇佣杨某从事吊车驾驶员,月工资1.2万元。

2021年12月4日,杨某到福建某兴公司处上班。次日,杨某受福建某兴公司的指派到泉州某良公司驾驶吊车,由泉州某良公司指定事务进行作业,并由泉州某良公司提供的“泉州某杰公司作业证明”进行登记(包括客户单位、作业时间、事务情况等)。杨某作业至2022年1月10日,并于次日离开公司到其他公司上班。

因福建某兴公司未支付杨某工资,杨某将福建某兴公司诉至安溪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福建某兴公司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148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29600元,经济补偿金6000元等。

法院审理:

安溪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通过微信聊天与福建某兴公司的监事黄某联系,福建某兴公司雇佣杨某从事吊车驾驶员,月工资1.2万元。2021年12月4日,杨某到福建某兴公司处上班,并接受福建某兴公司的指派到泉州某良公司驾驶吊车,由泉州某良公司指定事务进行作业,杨某与福建某兴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杨某依约到福建某兴公司从事吊车驾驶并接受福建某兴公司的调配,但直至双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福建某兴公司仍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该案中福建某兴公司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福建某兴公司应支付未与杨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2万元,对于杨某请求福建某兴公司支付另两倍工资,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福建某兴公司与杨某劳动关系解除,福建某兴公司应支付尚欠杨某工资14758余元,并支付杨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1.2万元。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的协议,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好劳动关系,促进合法用工,减少劳动争议纠纷。通过该案希望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真学习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要让法律停留在纸面上,而是成为劳动者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保护罩。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劳动者也应积极主动配合、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工资条或记录、考勤表、工牌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李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