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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达标就可以“开”了? 法院:这是违法的!

2023-05-02 17:16: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日讯 在工作中,用人单位为完成销售业绩通常会实行“绩效考核淘汰制”,若劳动者能够按要求完成任务那就皆大欢喜,达到双赢局面,若劳动者业绩不达标,公司可以因此辞退劳动者吗?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绩效考核不达标遭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高某入职某保险公司,任该公司业务部负责人。2021年1月,该公司修订并执行《销售团队管理办法》,规定季度实收标准保费未达最低标准要求或者不胜任岗位,进行转岗或淘汰。2022年1月,因高某所在部门业绩未达业务部实收保费标准,公司决定裁撤该部门,将高某由团队负责人调整为业务员。2022年3月1日,因高某季度实收保费未达到最低标准,某保险公司作出《员工业绩考核淘汰通知书》,以高某业绩未达考核标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高某认为某公保险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向城厢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2年6月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高某的仲裁请求。高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保险公司以高某业绩未达考核最低标准为由,认为高某无法胜任业务部工作岗位,在未对高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对高某予以淘汰处理,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法官说法:

如今,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业绩,认为劳动者业绩不达标就是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雇。其实不然,“业绩不达标”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胜任工作,应对此负举证责任。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业绩考核制度内容必须合法、明确具体,考核设置的业绩本身必须合理。其次,考核制度要规定考核不达标的处理方式。即使劳动者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员工业绩不达标时公司未对员工进行相应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在培训、调岗后未对员工进行再次考核的情形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陈静 通讯员 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