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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还有哪些装修“神操作”?精装房变“惊装”

2023-05-10 17:37: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再现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0日讯 厦门海沧某小区业主林某购有精装修房屋一套并用于出租,该楼盘开发商为Z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为H公司。

Z公司、H公司就案涉房产签订有《厦门市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约定Z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承担5年质量保修期限,H公司受委托接收用户维修联系单。

业主林某于2018年底收房,2019年初发现卫生间顶部漏水、大理石地板开裂、部分墙皮脱落,遂联系H公司维修,但一直未有人上门维修,租户难以忍受漏水情况于2020年9月搬离房产。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Z公司所交付的房屋确存在质量瑕疵,作为精装房的开发商,Z公司应依法足额赔偿修复期间给业主造成的租金损失,而H公司仅是受托接收及反馈业主报修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非房屋质量的保证人,房产产生质量问题的地方也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范畴,故H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令开发商Z公司赔偿业主林某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20日租金损失8200元。

法官说法

精装房遭遇装修质量问题并非个例,本案的判决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精装房产生装修质量问题后,开发商的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此处的其他损失一般为房产因维修而无法居住使用导致的间接损失,若房产系用于出租,则因房屋质量问题必然会影响租客承租房产的意愿、导致业主无法正常出租和收益,故此种情况下的其他损失主要为租金损失。只要业主在维修期间未存在因不配合等自身原因导致修复期间被不合理延长的情况,损失范围就应认定为整个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

2、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收取业主的报修信息,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关系。物业公司此时的身份仅是接收及反馈业主报修信息的受托人,并非房屋质量的保证人,只要房屋产生质量问题的地方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范畴,则物业公司仅需举证证明其有就业主的报修信息积极反馈、沟通、协调,未怠于履行受托义务,便无需承担房产维修期间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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