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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呀挖”爆火背后“挖出”这些知识产权问题

2023-05-17 11:55: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问题四:侵犯著作权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该事情中,原创作者可以要求黄老师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律师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上限是500万元,违法成本已经大大提高,各行为人应当提高版权意识,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问题五:原创短视频被搬运,平台也会侵权吗?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侵权,短视频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作者许可将一个平台的短视频搬到其他平台的,属于侵权行为,平台对发布的作品,要承担一定的审查责任,没有审查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侵权责任。该事件中,著作权人如要求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下架相关链接,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如通知发布者,下架相关链接,著作权人追究起来,短视频平台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六:短视频里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音乐作品作为短视频背景音乐,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挖呀挖”事件中,从林女士男朋友到后续发类似短视频的几位博主均用了周杰伦《听妈妈的话》这首曲子作为背景音乐,且视频播放量大,已经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律师提醒,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发布短视频的时候往往会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元素,最常见的就是背景音乐。如果短视频只是个人使用,没有商业目的,那么对他人音乐作品的使用尚不构成侵权。然而将视频上传网络,存在侵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时候短视频爆火也是一瞬间的事情,短视频制作者随时可能被追究侵权责任。

问题七: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原创作品素材?

律师解答

魏垂进律师:合理使用原创作品素材的行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作品的同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