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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房”可获日薪300元? 法院提醒:当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3-06-02 12:49:5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日讯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不仅有层层伪装的诈骗分子,还有专业化的洗钱方式。其中,“水房”就是诈骗犯罪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水房”是电信诈骗中的“黑话”,指专门负责将赃款拆分、转移来“洗白”的地方。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该案件所涉犯罪窝点系典型的“水房”。

郭某甲是个无业青年,赋闲在家。2021年2月,郭某甲通过网络聊天认识某网友,网友告知其从事网络刷单,工资一天300元。面对高薪,郭某甲欣然加入。随即他来到同安某出租房内,并在网友的远程操作指导下,开始了“工作”——网络转账。随后,洪某某等人陆续通过网络应聘加入“工作团队”。直到2021年6月,公安机关冲击了该犯罪窝点,当场抓获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等人,现场缴获大量的手机、电脑、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迫于法律威慑,郭某甲于2022年5月主动投案。

经查,2021年2月至6月,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等人,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仍接受他人雇佣,先后在厦门市同安区辖区内的出租房,使用大量以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银行账户帮助将接收到的款项转账至下一级银行账户。该犯罪窝点使用上述工具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款314909元。

同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黄某某、郭某乙、詹某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2年5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不要贪图小利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及U盾等具有转账功能的账号工具,不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