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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男女主角使用灭火器嬉笑打闹引争议

2023-08-02 16:54: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消防部门:灭火器不是玩具!

近日,由杨洋、王楚然、魏大勋等主演的电视剧《我的人间烟火》收官完结。该剧热播时,剧中男女主角在使用灭火器时嬉笑打闹的情节,引发网友争议,随后消防部门点名提醒:“灭火器不是玩具!”

本期热点普法报道,记者邀请到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蔡晶菁,带我们一起了解剧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与生活中的消防安全知识。

Q:剧中男主角亲身教导女主角操作使用车载灭火器的行为是否有不妥之处?

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蔡晶菁:灭火器作为重要的消防器材,借助驱动压力将填充的灭火剂喷出,达到灭火的目的。车载灭火器轻便小巧,其灭火剂主要以干粉居多。剧中男主角在地下车库这样的密闭空间,采取上下摇动车载灭火器喷射的动作,增加粉尘吸入体内引起窒息的风险。

在生活中,汽车火灾有起火快、燃烧猛的特点,因此消防部门建议群众在车中应配备消防器材。群众在驾车行驶过程中如遇车身内火情,应当保持冷静,提起灭火器、拔掉保险栓并确保瓶身正立,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喷射,才能保证灭火器发挥灭火作用。如果现场火势较大,群众应及时靠边停车,并拨打119报警电话求助消防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群众如遇发动机起火,不要贸然地完全打开引擎盖。一旦猛然打开,氧气会迅速进入,火焰可能会突然变大,容易引起轰燃。应先将引擎盖打开一条小缝隙,用灭火器从缝隙处对着火部位喷射。

Q:剧中情节引起争议后,《我的人间烟火》出品人贾士凯发文称,该情节中使用的灭火器是男主角自费购买的私人用品,并非挪用公共消防设施。消防产品是否能另做他用?破坏消防设施是否会受到处罚?

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蔡晶菁: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消防部门鼓励群众和社会单位根据生活、工作实际需要购买配备消防产品,如灭火器、感烟报警器、防烟面罩、灭火毯等,但消防产品有特定使用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消防产品是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都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重要“武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等都是生活中常见的消防设施。《消防法》和新修订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均为保护消防设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消防法》第六十条明确指出,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若违反此项规定,则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知识问一问

Q:一旦遇到火情,灭火器是大显身手的消防必备之物,常见灭火器有哪些?在使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蔡晶菁:生活中常见的灭火器以手提式为主,按照所充装的灭火剂可以分为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清水等。

干粉灭火器可以扑救一般的火灾,还可以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失火。在使用前可以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的干粉松动。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油制品、油脂等无法用水来扑救的火灾。不能扑救醇、酯、醚、酮等物质以及带电设备引起的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伏以下电气设备以及油类火灾。使用时不能用手直接接触喷筒和喷射胶管,防止手被冻伤。

清水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木材棉麻、纺织品等固体物质引起的初起火灾,但不适于扑救油类、电气、轻金属以及可燃气体火灾。在使用中应始终与地面保持垂直状态,不能颠倒或横卧,否则影响水流喷出。

灭火器应当定期检查。群众可以通过查看仪表盘明确灭火器是否失效,若指针指向绿色区域则为灭火器内压力正常,可以使用;指向红色区域则为灭火器内压力小,已经失效,应当立即充装或更换;指向黄色区域则为灭火器内压力过大,可以使用但有爆炸的风险。

消防部门建议群众在选购灭火器等消防产品的时候可以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网址:http://www.cccf.com.cn)查询消防产品的有效信息,确保购买到的消防产品质量合规。

Q:暑期到来,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自驾出行游玩活动增多,除了正确使用灭火器外,还要注意哪些消防安全事项?

省消防救援总队高级工程师蔡晶菁:暑期高温,群众在乘车出行时除了可以配置车载灭火器,还应配置逃生锤,如有条件则可以再配置防烟面罩。切勿将打火机、香水等易燃物品留置在车内,避免高温暴晒引发火灾。不要在车内吸烟,避免留下安全隐患。在乘坐列车、游船或飞机出行时,应留意紧急出口位置,若发生火灾时应听从指挥、有序疏散。

《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载客、营运。

随着技术发展,电动车逐渐成为当前群众出行主要交通工具。着眼于全省当前电动车消防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动车停放、充电要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若违反此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也对管理单位提出“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要求,若违反此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何静雯 通讯员 闵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