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破坏环境 被判赔偿碳汇损失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6日讯 一对“砍树兄弟”因耍“小聪明”结果惹上“大麻烦”,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开出了全区首例“碳汇罚单”。 多年好友一拍即合 未获许可私自伐木 相识多年的姚某和林某一直以“兄弟”互称,俩人曾合作过很多农业项目。2021年8月,当姚某得知杨某、张某的部分林地被征用时,便与林某商量合伙购买杨某、张某的全部林木,以征地为借口,借机采伐全部林木并从中营利。 二人一拍即合,由姚某出资55000元购买上述全部林木,林某负责雇工采伐、运输、销售木材等事宜,后又以3000元购买附近王某的林木。 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林某雇佣工人将上述林木全部砍伐并出售,姚某非法得利6000元,林某非法得利3000元。2022年5月18日,“兄弟”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经鉴定,上述采伐林木点的土地面积共计13.53亩,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被采伐林木树种为桉树,总株数1421株,被采伐总蓄积量118.1902立方米。另经测算,该案林业碳汇损失量为155.04吨,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金为8682.24元。 姚某、林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共8682.24元、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共16000元,并与福建省长泰岩溪国有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协议书》。 破坏环境碳汇流失 依法判处修复生态 长泰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和林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118.1902立方米,数量巨大,构成滥伐林木罪。 此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8682.24元用于碳汇林建设,符合法律规定。 因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生态修复金并签订委托造林协议的从宽、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等情况,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林某与姚某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并判令姚某和林某支付碳汇损失赔偿金8682.24元用于碳汇林项目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报记者 洪凌霄 福建长安网记者 袁伟婧 通讯员 李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