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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转让林地承包权 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023-08-16 16:47: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6日讯 在不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未经所有权人发包同意,而以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处分转让,那么,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长汀县某村民小组诉某村民委员会、某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案,经审理,该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7日,长汀县政府向某村第十小组颁发《林权证》。2020年9月20日,被告某村委将原告所有的案涉林地与案外人兰某晖签订《转让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同书》,再由兰某晖引入某公司投资建厂。后因第三人李某水有异议,经与村委协商,双方解除了该合同。2020年9月25日,被告某公司委托兰某晖与李某水就案涉项目用地14.45亩重新签订《转让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同书》,此后某公司以此合同书为依据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启动投资经营活动。2021年4月,某公司在案涉林地砍伐林木、深挖推土,开采占用林地面积5.367亩。经原告多次制止,2021年4月22日,长汀县某镇政府公告决定在案涉林地上终止项目选址,现该项目已停止进行。经鉴定:某公司损毁林地面积5.367亩,采伐林木149株,出材量为9.9立方米;鉴定对象林木损失及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费用共计为194,761元,其中林木损失为3679元。

法院审理

转让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同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11月7日长汀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明确注明案涉林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为原告某村第十小组所有。某村委及第三人李某水在对案涉山场不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未经所有权人发包同意,而以财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处分转让,某公司在没有确认对方身份及资格等基础条件即签订合同,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事后未得到原财产所有权人的追认,故对其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由于某公司自始未取得案涉林地的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强行进行经营活动,实施砍伐林木、深挖推土等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由此造成的后果依法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案涉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人为原告,因此,该项林木损失依法应由具体侵权人某公司赔偿给林木所有权人。综合考量林地恢复具有生态公益性,且经司法鉴定被损林地属于植被可恢复的情形,若某公司能主动履行恢复义务,则对该主张不存在赔偿。综上,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某村委及李某水分别与兰某晖受某公司委托所签订的《转让林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合同书》无效;某公司赔偿某村第十小组林木损失费计3679元,并对被损坏的案涉林地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根据《龙岩市长汀水土流失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案涉某村虎际坑山场地处长汀县某镇,系该条例划定的长汀水土流失区。在水土流失区,法院依照上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水土流失区的生态保护应当遵循“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同时综合考量案涉林地的毁坏程度和可修复性,判令被告某公司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治理义务,系对水土流失区生态恢复优先的考量,兼顾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与生态效益,为生态修复机制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运行路径提供了完善的方向。

(本报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王敬生 丘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