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挂靠资质后驻场履职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2023-08-22 15:15:2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挂靠资质后驻场履职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法院:应综合考量劳动关系要素等分阶段评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2日讯 一级建造师被建设公司聘用,挂靠资质两年后才实际驻场履职,这种“证先到”“人后来”的聘用模式,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综合考量劳动关系要素等分阶段评定,判决认定双方在该建造师实际驻场履职阶段建立了劳动关系。

2017年6月16日,黄某发与A建设公司签订《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协议约定了聘用期限、聘用待遇、补贴费用(区分驻场与非驻场)、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协议签订后,黄某发向公司移交一级建造师证书等证件。2017年8月21日,黄某发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证书的聘用企业为A建设公司。2017年11月30日,A建设公司将承建的自编晟庭二期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黄某发。但直至2019年9月,黄某发并未到该项目进行驻场管理。后因项目建设需要,自2019年10月1日起,黄某发驻场该项目,履行项目经理职责。2020年10月,A建设公司提出与黄某发续签聘用协议,黄某发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故双方未续签聘用协议。因自编晟庭二期项目尚未完工,双方仍按原《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书》约定履行至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2022年3月2日,双方签订《一级建造师解聘协议书》。

2022年8月,黄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A建设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动仲裁委以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黄某遂向上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要求A建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劳动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综合考量是否实际用工、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等劳动关系要素进行评定。2019年9月底前,黄某发将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A建设公司处,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及投标使用,未向该公司提供劳动、不接受该公司管理,双方形成的是“资质租借”关系,该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结合双方未发生实际用工关系,故双方2019年9月底前不具备劳动关系特征,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对黄某发据该阶段劳动关系成立所提出的主张,应不予支持。2019年10月1日起,黄某发到A建设公司承建的自编晟庭二期项目驻场并实际履职,向A建设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公司管理,且由A建设公司按月发放驻场工资。故此,黄某发与A建设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日解除。因A公司在该阶段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黄某发并未在解聘协议书中明确放弃经济补偿金,故依法判令A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劳动关系成立阶段的经济补偿金4.7万余元。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能否成立,应以是否具备劳动关系要素作为考量的标准,主要包括:双方的主体是否适格、双方是否具有劳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工资发放关系等。

本案中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在两个阶段发生了实质的改变。前期的“人证分离”的“资质租借”现象在建筑领域并不鲜见,其因极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危害行业市场秩序,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由此形成的“资质租借”关系亦不应得到司法认可,该关系不具备上述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要素,依法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黄某主张的经济补偿等劳动者权益于法无据,故不应予以支持。后期“人证合一”阶段,双方才真正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所涉的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相关从业者应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避免此类挂靠行为,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报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李璐芸 李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