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许诺给前妻生活费 反悔拒付被判“续费”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3日讯 男方签离婚协议时,答应每月给付女方1万元生活费,付了近两年的时间又反悔,拒绝继续履约。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男方中断履约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男方应按协议履行向女方支付已到期生活费的义务。 2020年11月,小华(化名)和小红(化名)自愿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小华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每月5日前向小红支付生活费1万元直至小红结婚或与他人同居为止。 2022年9月后,小华认为自己经济状况恶化而无力再承担该费用,且女方已和他人同居,遂不再按约支付生活费。小红多次催索无果,诉至上杭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小华支付到期未付的生活费3万元,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因小华在该案判决后仍拒按月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5月,小红再次起诉向小华索要到期未付的生活费7万元,并要求小华继续按约履行直至小红结婚或与他人同居为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华与小红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受欺诈、胁迫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已基于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协议明确约定了生活费支付时间、数额等,小红要求小华支付已到期的生活费合法有据。但支付未到期生活费条件尚未成就,且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与普通民商事合同调整对象不同,小红将该协议视为普通民商事合同而诉请支付尚未到期的生活费,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小华提出自身经济状况恶化而无力支付以及小红与他人同居等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因此,男女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如无重大变故,不可改变协议内容,仍需按协议内容履行,遂判决小华应向小红支付到期生活费7万元,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考虑,切忌信口开河、随意许诺,而一旦基于双方自愿达成有效协议,就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按约履行,否则可能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 邱玉香 通许员 林龙 李林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