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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工地上受伤 发包人是否担责?

2023-09-06 18:00: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应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6日讯 将工程分包出去,工地上出现意外事故,发包人是否担责?事实上,发包并不意味着能做“甩手掌柜”,在某些情况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者都要担责。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甲公司承建某村水沟工程,并将其中一段建设工程发包给无承建资质的吴某,后吴某雇佣尤某在上述工地务工。

2022年4月,尤某在驾驶工地电动三轮车作业时,因车辆超载且刹车不灵,车辆后退下滑,将尤某甩至路边,导致其九级伤残。尤某将甲公司及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吴某提出,尤某在明知车辆故障的情况下未戴安全帽无证驾驶,应对自身的伤情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则认为尤某是由吴某雇佣的,其对尤某的损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光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尤某明知自身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质,却驾驶车况不好的车辆,本身存在过错,承担35%的责任;吴某作为雇主,承担65%的责任。甲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吴某,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甲公司对吴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施工,当实际施工者的雇员受伤时,就容易产生纠纷。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成果归属雇主,对于雇员在工作中的风险应当以雇员和雇主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由雇主和雇员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既然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收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实际造成损害后果的雇主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连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