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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香拿铁”虽香 法律红线莫碰

2023-09-14 11:28: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14日讯 9月4日,周一早上,茅台联合瑞幸打造的“酱香拿铁”引发“早八人”集体沸腾:“美酒加咖啡 就爱这一杯”“年轻人的第一杯茅台 中年人的第一杯咖啡”。巨大的反差带着话题性,连日来,这杯“酱香拿铁”热度不减,“搭便车”、蹭热度的营销也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已经踩到了法律红线。

本期热点普法,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律师解读“酱香拿铁”背后不能触碰的法律问题。

热点一:这款号称“每一杯都有贵州茅台酒”的咖啡,在产品介绍中显示:“使用白酒风味厚奶(含53%vol贵州茅台酒),饮品酒精度低于0.5%vol。”有人形容其口感“像小时候吃的酒心巧克力”,有人表示喝完之后“有微醺的感觉”。

问题① 喝了“酱香咖啡”能开车吗?

律师解读

王鹭杰律师: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酒驾、醉驾,从安全角度考虑,建议饮酒之后,或是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饮料之后,不要驾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的,属于饮酒驾车;达到80毫克及以上的,属于醉酒驾车。

饮用“酱香咖啡”后开车,具有酒驾的风险:虽然产品包装上称酒精含量低于0.5度,但消费者喝完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会超过法定安全值,不能简单以饮品中的酒精含量来计算。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对酒精的吸收情况、敏感程度不一样,不能简单根据饮品中的酒精含量来换算。因此,饮用“酱香咖啡”后开车,仍有构成酒驾的法律风险。

问题② 不能开车能否骑自行车?

律师解读

王鹭杰律师:同样的,也建议尽量不骑自行车。虽然自行车为非机动车,但若“醉酒骑自行车”,也会受到交警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达到醉酒程度骑自行车出行的,属于违法行为,会被交警部门予以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虽然没有达到“醉骑”标准,但酒后骑自行车出行,仍存在安全隐患。酒精会降低当事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即使没有达到醉酒标准,也增加了骑车人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骑车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热点二:曾有商家因自制“茅台咖啡”被处罚。如无锡市心甜化妆品经营部在未取得商标授权的情况下自制“茅台咖啡”销售,并在店内设置“专属特调茅台咖啡53°¥128”“咖啡天花板玖号53°飞天茅咖”等宣传牌,在抖音、小红书等软件上进行宣传。当事人因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茅台公司的相关授权,被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7万余元。

问题: 其他店铺能自行销售、制作“酱香咖啡”吗?

律师解读

王鹭杰律师:其他店铺依法不可以自行销售、制作“酱香咖啡”。前述案例中的商家正因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茅台公司的相关授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以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之规定,茅台酒作为知名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权利,如果其他商家未经茅台公司授权,自行制作“酱香咖啡”且使用茅台酒商标进行销售,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也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热点三:随着关注度和讨论度越来越高,不少餐饮企业也开始“蹭”上茅台的热度,加入这场流量狂欢。

在“酱香拿铁”上新同日,湖南长沙一火锅在门店也上新了售价128元/份的“酱香茅台火锅”,并称每一份火锅中含有8ml贵州茅台酒,将于现场当面添加,保真保正。据该火锅店表示,他们门店在去年2周年之际,店铺就上新了茅台火锅,并获得消费者100%好评。

问题: 蹭热度的商业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解读

王鹭杰律师:一、仅在火锅或其他食品中添加茅台酒的行为,并不涉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之规定,规定了对商品通用名称和主要原料的正当性使用,客观上描述产品原料的构成和使用,即便涉及商标的使用,也不应归入侵权的行列。例如,生产者确实使用茅台酒添加入火锅底料,那么生产者客观表述产品组成成分,使用火锅“添加8ml酱香茅台”的字样,确属第59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属于商标侵权。

二、在火锅等商品中添加茅台,并以此作为卖点进行宣传和售卖,则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之规定,界定了何为“商标的使用”,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基于本条,诸如“茅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都可以纳入该类商标使用的范畴。

本例中,“酱香茅台火锅”亦属于对“茅台”的商标性使用,此种表述和宣传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使用范围,可能使消费者产生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者与茅台酒公司存在赞助、联盟、合作等关联关系的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此外,鉴于茅台酒在我国的知名程度,“茅台”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与一般商标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标只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可以获得跨类保护。所以,即便是火锅店商家,未经授权使用茅台进行宣传,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本报记者 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