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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确定抚养费 之后能否要求增加

2023-10-17 15:51:0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不存在增加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性,不予支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7日讯 夫妻离婚后常常会因孩子问题出现争执,其中就包括抚养费问题。离婚时双方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抚养费,之后还可以变更吗?日前,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张某和妻子李某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当时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张某,李某每月需支付抚养费600元。

时隔两年多,张某认为现物价上涨,孩子上学、生活花费较大,李某每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已不够学习和生活使用,于是以孩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由原来的600元增加到1200元。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现就读幼儿园大班,即将就读小学一年级,虽然其生活费支出随年龄增长有所上升,教育费却将明显减少,因目前无重大医疗费支出、当地的物价水平较2019年未明显提高,所以实际需求并未增加,并且张某当庭陈述其现在收入较2019年有显著提升。

综上,法院认为目前不存在增加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性,对提出增加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即使已经明确了固定数额的抚养费,也不妨碍子女根据自身学习及生活等情况发生的变化,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然而,追加抚养费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必须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根据孩子的成长需求来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及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由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之规定,在提出增加抚养费时,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性、合理性。若无相应的证据,又不符合法定追加抚养费情形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报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邢暑寒 刘珍)